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3)第1056号
处罚日期:2013-05-15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恒尚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北京建设大学办公行政楼6层6112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北京建设大学科教楼6112室,法定代表人:史祥明,股东:史祥明、崔亮亮,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修理家用电器;销售: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用品、家具、灯具、小饰品、文化用品、工艺品、玩具、金属材料、电子产品、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华威阳光”第11类电热水器商品商标,但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华威阳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北京建设大学办公行政楼6层6112室
注册号:110108013591712
法定代表人:史祥明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12月起在推广、宣传“昆仑阳光多功能发电太阳能热水器”项目特许经营活动中,其发放的印刷品广告及公司网站www.151666.com的利润分析宣称:“以一个60万人口的县(市)级行政区域为例,大约有10万户家庭,以每户安装1台太阳能来计算,市场需求为10万台左右太阳能。利用我们的产品优势和成本优势,按占有10%市场份额计算就是10000台左右的需求,以每台保守利润为500元,利润总计为10000台×500元/台=500万元。这还不算政府、学校、部队、医院等企事业团体的大型热水工程。同时还可以为其他经销商生产供货,挣取利润。如果是做一个地级区域,其市场之大可想而知。”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合同、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印刷品广告、网页、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照片等在案佐证。
本局于2013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了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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