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滨)市监处字(2015)第5002号
处罚日期:2015-03-1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万元 处罚机关: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千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千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301号1幢4层40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方纯,已于2017年2月2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7年9月8日杭州千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方纯没有注册“点格优品”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千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点格优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杭州千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6号钱龙大厦1224、1225室;注册号330108000109906;法定代表人:方纯;营业期限:2012年12月5日至2032年12月4日;经营范围:网上销售:服装服饰、箱包、鞋帽、日用百货、数码产品、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技术;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10月成立衣帆服饰网(www.effsw.com)网站,主要从事服装的销售和网店的托管服务。2012年10月开始,当事人为了拓展网店托管业务,在和网店签订的合同中承诺提高网店交易量,同时通过给客户提供物流单号的形式,虚构交易来达到为客户提高交易量和信誉的目的。当事人于2015年2月6日对上述行为做出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关于网页宣传内容的书面说明,网页内容截图,与网店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分局于2015年3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了拓展网店托管业务,通过给客户提供物流单号的形式,虚构交易以提高客户信誉,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网店的合法权益。属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属虚构交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
罚款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及其所属的所有营业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