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工商越分处字(2015)420号
处罚日期:2015-11-17 处罚内容:罚款5万元人民币 处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承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帝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538号22楼01-12室自编2202H-1房,而非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6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尹占全,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服装辅料批发;头饰批发;鞋批发;帽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卫生盥洗设备及用具批发;陶瓷、玻璃器皿批发;眼镜批发;家具批发;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服装零售;服装辅料零售;头饰零售;鞋零售;帽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眼镜零售;箱、包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糕点、糖果及糖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糕点、面包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可可浓情”第16297358号第30类甜食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周航,而非广州帝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尹占全,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香港承天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帝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可可浓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广州帝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4000179789
地址:越秀区解放中路306号四楼A18室
法定代表人:陈虎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通过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虚构宣传内容来吸引客户前来加盟,对其提供的产品的制作、产地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语句分别有:1、当事人使用“广州帝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旗下品牌终端店遍布中国十八个省份,两百多个城市,拥有300余家加盟店,庞大的规模是集团实力最好见证”的宣传语句。
经查,当事人至今只成功签订加盟合作合同8份,众多客户只是表达有加盟合作的意向,其实并未真正签订合作协议,当事人在宣传中夸大其加盟店的数字、规模和涉及省份,从而希望通过宣传上的数字来说明公司有美好的发展空间、有广大的规模和雄厚的实力,给予加盟者更多的心理保障,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前来加盟。2、当事人使用“2012年广州帝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比利时百年巧克力品牌“可可浓情 cocoa love”强强联合,将源自巧克力之都---布鲁赛尔的巧克力品牌引进中国”的宣传语句。
经查,当事人因股权变更,于2015年4月由广州市中港台佳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帝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变更后才开展进行“可可浓情 cocoa love ”巧克力品牌推广项目,当事人没有与任何一家外国(比利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而“可可浓情”注册商标为广州御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1日注册;当事人承认为推广“可可浓情 cocoa love ”品牌项目而虚构出上述宣传语句,其目的是利用比利时在可可巧克力制作工艺的知名度,把““可可浓情”宣传为比利时的品牌,从而提高该品牌的知名度。3、“公司团队管理人员都是分别是牛津大学毕业,高级MBA职业经理人,获得C.P.M国际采购经理证书认证的高级管理人才”的宣传语句。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宣传中宣称的公司团队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及执业证书等证明,同时也承认了宣传中的管理团队实力都是虚构出来的,承认公司所聘请的人员都是通过网站上招聘、还有是同事介绍过来的;公司最高的职称是国家颁发和承认的西点制作证书,并不是网站宣传的牛津大学毕业,高级MBA职业经理人,获得C.P.M国际采购经理证书认证的高级管理人才。当事人虚构上述的宣传用语只是为了博取观众的眼球,宣传其公司在管理团队这方面有实力规模。当事人确认上述网上宣传内容是从2015年4月开始使用。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设立的网站www.KKnongqing.com,在宣传公司形象、推广公司“可可浓情 cocoa love ”品牌项目时,通过虚构“广州帝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旗下品牌终端店遍布中国十八个省份,两百多个城市,拥有300余家加盟店,庞大的规模是集团实力最好见证”、“2012年广州帝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比利时百年巧克力品牌“可可浓情 cocoa love ”强强联合,将源自巧克力之都---布鲁赛尔的巧克力品牌引进中国”、“公司团队管理人员都是分别是牛津大学毕业,高级MBA职业经理人,获得C.P.M国际采购经理证书认证的高级管理人才”等宣传用语,虚构了公司的规模、实力和品牌来源,使人误认为当事人为一家实力雄厚、规模宏大、发展前景美好、有良好的高端管理人材的公司,所推广的巧克力品牌是比利时百年品牌,是值得投资的品牌项目,从而达到吸引他人投资加盟的目的。经查实,当事人在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经营额为270200元。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宣传其服务过程中虚构数字、数据的事实违背了实际情况,夸大了品牌实力,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罚款50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