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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伍洛工商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梦工商处字(2017)5004号

处罚日期:2017-03-10  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机关: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伍洛工商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锦臣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8日,注册地址为湖北省云梦县沙河乡辛安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春香,股东:贺治高、王春香,经营范围为:环保装饰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锦臣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欧格森”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湖北锦臣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字号:锦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春香;经营场所:湖北省云梦县沙河乡辛安工业小区;电话:189639813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编号:91420923MA48AT9R3F;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经营范围:环保装饰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长期。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6年8月耗资1500元请武汉凡艺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制作、开通域名为www.hbougesen.com的网站,并耗资1万元请武汉百捷集团百度推广服务有限公司对该网站进行网络搜索的百度推广,该网站网页内容包含有“合作伙伴万科、绿城集团、杭州万象城、UDTEUCKS、小拇指、GEELY、海康威视、农夫山泉”等虚假内容。

以上事实,有本局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2017年1月3日,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严某的投诉信一份,载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2017年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严某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载明严某与当事人交易行为的由来、纠纷的书证;
  证据三、2017年1月3日,严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的书证;
  证据四、2017年1月4日,《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证据五、2017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贺某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载明当事人建设www.hbougesen.com网站时间、制作人、制作费用,并在该网站发布上述广告、进行百度推广等情况的陈述;
  证据六、2017年1月9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人贺某进行签字确认的网页打印件一份(共计6页),证明当事人在www.hbougesen.com网站发布上述广告的书证;
  证据七、2017年1月9日,当事人的委托书及贺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其公司贺某接受询问调查的书证;
  证据八、2017年1月9日,本局向华润新鸿基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邮寄的《协助调查函》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查证当事人与“杭州万象城”有无合作伙伴关系的书证;
  证据九、2017年1月10日,本局向汉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邮寄的《协助调查函》一份,证明本局请该局协助调查武汉凡艺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制作网站的图样、费用等问题的书证;
  证据十、2017年1月11日,本局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邮寄的《协助调查函》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查证当事人与该公司有无合作伙伴关系的书证;
  证据十一、2017年1月18日,华润新鸿基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的《回函》一份,证明当事人与“杭州万象城”无业务往来及合作关系的书证;
  证据十二、2017年1月17日,汉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回的武汉凡艺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费用说明》及网站图样资料;
  证据十三、2017年1月17日,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函》一份,证明当事人与该公司无合作伙伴关系的书证;
  证据十四、2017年3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武汉百捷集团百度推广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百度推广的书证;
  证据十五、2017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贺某进行补充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载明当事人建设www.hbougesen.com网站的制作费用、百度推广费用等情况的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1.责令删除上述内容;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账户:云梦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42001686508050001750)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梦县人民政府或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03月10日

  • 湖北锦臣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湖北省云梦县沙河乡辛安工业小区
  • 免费电话:400-7360-678
  • 座机号码:0712-2035988
  • 号:gh_b6031de0cf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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