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松市监案处字(2017)第270201710954号
处罚日期:2017-04-06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处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潮茁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9日,注册地址为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202室-155,而非,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叶立春,经营范围为:家居用品、装饰品、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灯具、玩具、建材、装饰材料(除危险品)、陶瓷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汽车装饰用品、汽车配件销售,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建筑装饰建设工程专项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潮茁实业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潮流空间”第13351480号第14类珠宝首饰商品商标,但上海潮茁实业有限公司和“潮流空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上海潮茁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17003488970
成立日期:2016年08月19日
住所: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0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叶立春
经营范围:家居用品、装饰品、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灯具、玩具、建材、装饰材料(除危险品)、陶瓷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汽车装饰用品、汽车配件销售,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建筑装饰建设工程专项设计。
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3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有下列违法事实:当事人上海潮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起,委托北京市渠道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公司官网,网站名域名http://www.clkj158.com/,对外宣传及开展业务。该网页内为当站面容事人提供,在http://www.clkj158.com/该页面上文字描述:“邀请国际知名设计师团队采用国际顶级标准与前沿设计元素,打造国际流行潮流空间时尚生活用品体验馆”、“品牌体系:中国最顶尖的品牌运营管理大师,让潮流空间成为中国创意生活产品第一品牌”。
经当事人确认,其在http://www.clkj158.com/宣称的“邀请国际知名设计师团队采用国际顶级标准与前沿设计元素,打造国际流行潮流空间时尚生活用品体验馆”、“品牌体系:中国最顶尖的品牌运营管理大师,让潮流空间成为中国创意生活产品第一品牌”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叶立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经营场事人所租合同印件赁复,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2、网页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容内;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4、当事人受托人肖宏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书,证明其身份。5、站建合同印件和票印件各一,明其广告用网设复发复份证费。
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3月24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建设银行、工商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