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食市监处字(2017)40号
处罚日期:2017-06-15 处罚内容:罚款3.0000万元 处罚机关: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秦皇岛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233号408、409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洪岩,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证券、期货咨询除外)、企业营销策划、公司礼仪服务;餐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厨房用具的销售;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饮料及冷饮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鲜果齐欢”第17513152号第30类茶饮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秦皇岛速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而非秦皇岛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秀荣,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秦皇岛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鲜果齐欢”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秦皇岛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233号408、409号;法定代表人:李秀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595442392M;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证券、期货咨询除外)、企业营销策划、公司礼仪服务;餐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厨房用具的销售;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饮料及冷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2年05月10日。营业期限:2012年05月10日至2032年05月09日。秦皇岛鼎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1303020008201;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发证日期:2016年7月7日有效期限至2021年7月6日。
现查明,当事人自开业之日起,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雇佣员工并要求员工向客户宣讲由本公司统一编写的一些虚假的公司概况,其中包括由公司编写的“第一通话术”、虚假的获奖证书和荣誉称号等。在“第一通话术”中有该公司虚构的客户盈利回本案例和用有极度诱惑力的“利润空间巨大”、“利润值高达100%”、“比较容易赚钱”、“比较暴利”“当月就能盈利”等夸大虚假的盈利回本用语;在员工工作日记本中有该公司要求员工向客户宣讲的“我们公司已经成立十年了,如果是骗子公司能坚持十年吗”、“您开店一年后,纯利润达不到十万,我们退还您本金”用语,夸大该公司注册日期(因该公司是2012年05月10日成立)及诱导性内容;当事人在办公区域内向客户介绍本公司业务及概况的宣传栏中显示的“1998年度荣获中国质量万里行定点单位”,“2007年度荣获质量、信誉承诺跟踪满意产品、全国消费者信的过AAA级品牌企业”,“2008年度荣获秦皇岛诚信示范企业’’、“大学生网络创业扶持中心”荣誉称号”,“2009年度荣获国际养生烹饪团体金奖’’、秦皇岛市药膳保健美食协会颁发的“副会长单位”荣誉称号,“2010年度荣获秦皇岛市连锁经营协会颁发的“常务理事单位、全国绿色餐饮企业”荣誉称号,“2011年度在秦皇岛市药膳保健美食行业协会举办的“绿色美食名店”评选活动中荣获“绿色美食名店”、“第四届秦皇岛地方特色旅游名吃”荣誉称号”,“2011-2012“年度样式官方核心战略合作伙伴、百度官方核心战略合作伙伴”,“2012年度荣获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质量荣誉同盟企业称号”,“2013年度荣获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互联网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荣誉称号”,“2014年度荣获河北特色旅游餐饮名店荣誉称号”,“2015年度荣获秦皇岛诚信示范企业、全国消费者信得过AAAA级品牌企业称号”,“2016年度荣获中国十大最具发展潜力餐饮品牌殊荣、秦皇岛首家兵心飞翔复转军人众创空间基地”的13项获奖证书及荣誉称号,都是由该公司为招揽客户自行编写,通过以上虚假的获奖证书及荣誉称号的宣传、公司编写的第一通话术,通过电话或者现场向客户宣传该公司虚假的案例以及具有诱导、欺骗性的获利回本用语,夸大该公司的实际注册日期,让客户产生误解,达到扩展公司业务的目地,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举报信中涉及的加盟商代理费一项已由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进行调查。以上事实有经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人李营、李军接受调查询问的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商务部网站的当事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信息、当事人办公区内宣传栏的宣传内容照片、当事人自行编写的“第一通话术”、员工日记本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据确实充分。
上述事实有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经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李营、李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各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书权限;证据三:案件承办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上提取的当事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信息一份(备案号为0130300711500006)证明了当事人属于特许经营企业;证据四:现场笔录、案件承办人在当事人公司宣传栏拍摄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在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证据五:当事人自行编写的并要求员工向客户介绍业务的“第一通话术”文本原件和当事人所雇佣的员工使用的工作日记本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要求员工向客户虚假宣传本公司成立日期及向客户宣传本公司业务时夸大宣传本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证据六:对李营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了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的涉嫌虚假宣传行为和加盟商台账及加盟费入账情况;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编制虚假的宣传材料,雇佣并要求员工向客户现场宣讲虚假的获奖证书、荣誉称号,通过电话或者现场向客户宣传该公司虚假的案例以及具有诱导、欺骗性的获利回本用语,夸大该公司的实际注册日期,让客户产生误解,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质量、规格、等级、性能、用途、制作成分、含量、制造方式、制造日期、有效期限、生产者、销售者、生产地、加工地、专利、认证、获奖、销售服务以及其他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有道;(二)在经营场所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所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一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行政罚款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三个层次:低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以下,中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70%,高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70%以上。第十五条对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当事人,所作的行政罚款一般选择中幅度范围实施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或对当事人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财物类行政处罚的,行政罚款可在低幅度范围实施。”的规定,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决定对其中幅度范围处罚。
2017年6月9日,本局下发秦食市监听告〔2017〕经支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承德银行秦皇岛分行(账户:秦皇岛市财政局,账号:501307820001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者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