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3)第1148号
处罚日期:2013-05-22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3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金雅园过街楼三层3944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A座26层,法定代表人:郑水校,股东:陈建魁、程晓飞、郑水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06月19日);企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销售日用品、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食品添加剂。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优浓”第30类冰棍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优浓”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A座2601室
注册号:110106009800819
法定代表人:陈建魁
经查:当事人2010年7月在自有网站(网址:WWW.younong888.com)“投资问答条目下宣传称:“CLASSIC优浓集团在前期推广阶段,不仅仅是加盟发展商,更是具备自主研究开发、原料生产的供应商。”;在网站十大优势(品牌优势七:国家权威资质)中介绍:“冰淇淋粉拥有多项国家发明专利”。经查证:当事人没有办理集团公司相应的登记手续,也没有取得“冰淇淋粉”专利证书。当事人的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涉案网页截屏打印件,举报信,当事人相关宣传册,关于企业数据查无的函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局于2013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了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