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横处字(2017)第4号
处罚日期:2017-03-24 处罚内容: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罚款30000元 处罚机关: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东莞车乐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8日,注册地址为东莞市横沥镇田头村南环路3号一楼,而非东莞市横沥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季华,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加工:智能产品、人工智能自动化系统、水杯、电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电热制品、餐具、制冷设备、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玻璃制品、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飞雁达”第5696017号第12类电动车辆商品商标注册人为王燕鸽,而非东莞车乐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季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东莞车乐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飞雁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名称:东莞车乐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T4X86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莞市横沥镇田头村南环路3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刘季华;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07月28日;经营范围: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加工:智能产品、人工智能自动化系统、水杯、电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电热制品、餐具、制冷设备、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玻璃制品、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根据检查情况,本局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中旬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间,利用公司网站http://www.clh777.com/和产品宣传册对公司进行不实宣传。对此,我局认为:一、当事人公司网站http://www.clh777.com/和产品宣传册上写有以下内容:“东莞车乐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智能短途代步设备运营商”。实际上,上述内容是该公司自己伪造的,宣传内容不符合事实,构成虚假宣传。二、当事人公司网站http://www.clh777.com/和产品宣传册上写有以下内容:“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广东知名老品牌企业。”实际上,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07月28日,并非1992年;同时该公司也不是广东知名老品牌企业,上述内容都是该公司自己伪造的。宣传内容不符合事实,构成虚假宣传。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东莞车乐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王洪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该公司网站http://www.clh777.com/和产品宣传册上写着有本案所提及的宣传内容。
3、“东莞车乐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网站http://www.clh777.com/内容打印件二份,宣传册一本。
证明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该公司网站http://www.clh777.com/和产品宣传册上写着有本案所提及的宣传内容。
4、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对“东莞车乐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负责人王洪波的询问笔录一份及自述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中旬至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间,利用公司网站http://www.clh777.com/和产品宣传册进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当事人能够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虚假宣传行为造成的影响;
二、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或到本局(地址:东莞市横沥镇振兴路1号)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