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迎龙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南市监案(2016)00084号
处罚日期:2016-06-12 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机关: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迎龙桥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158号内三层框架大楼一幢,而非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董玉友,股东:董玉友、牛玉雷、马春涛,经营范围为: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N多寿司”第8392681号第30类寿司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而非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董玉友,股东董玉友、牛玉雷、马春涛,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N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59396332XU,住所或地址: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158号内三层框架大楼一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玉友,电话:15006170661
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
现查明:2016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处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外的装饰墙上标有“无锡•客必思餐饮连锁集团欢迎您”字样的宣传标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入口外墙上挂有“客必思餐饮连锁集团,无锡客必思餐饮集团旗下目前拥有全国4家分公司……”等字样描述的宣传展板,同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一楼门口挂有“客必思餐饮连锁集团”字样的牌匾。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加盟商会客室陈列的N多寿司和爱八寸披萨的宣传资料中发现存在“N多寿司是由立志于成为时尚餐饮品牌的‘无锡客必思餐饮连锁集团’打造”、“无锡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成立于无锡”等文字描述。上述文字内容均是当事人于2016年初自行制作并对外发布宣传。
另查: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册的名称为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年4月16日,而非宣传资料中宣称的“……于2008年成立于无锡”,也无法提供上述以无锡客必思餐饮连锁集团的名义对外宣传的证明材料。
再查:案发后当事人已将广告宣传中涉及“无锡客必思餐饮连锁集团”字样的内容进行了删除,消除了影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等在卷佐证。
2016年6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简化案件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进行了相应整改,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从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持本决定书与罚(没)款缴纳通知书到江苏银行代收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无锡市南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