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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工商朝阳案(2016)00011号

处罚日期:2016-06-22  处罚内容:罚款0.1万元  处罚机关: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158号内三层框架大楼一幢,而非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董玉友,股东:董玉友、牛玉雷、马春涛,经营范围为: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N多寿司”第8392681号第30类寿司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而非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董玉友,股东董玉友、牛玉雷、马春涛,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N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9132020359396332XU,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玉友,性别:男,职务:法定代表人,地址(住址):无锡市梁溪区新欧风花园4单元2804号,邮编214000,电话:15006170661,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

2016年4月21日,网监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N多寿司”网站(网址为:www.nduoshousi.com)及微信公众号“N多寿司”(微信号:nduosushi)涉嫌格式合同违法。我局遂于2016年4月21日至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N多寿司网站举办的“夏日劲惠清凉尽享”优惠活动以及通过微信公众号“N多寿司”举办的“微信会员充值福利”优惠活动,格式合同内容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格式合同违法。本局遂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主营业务是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2014年7月7日当事人在N多寿司网站(网址为:www.nduoshousi.com)的“N多美味”模块发布了“夏日劲惠清凉尽享”活动信息,内容如下:“来源:N多寿司发布时间:2014-07-07 18:20:54”;“活动时间:7月1日-8月31日活动地点:所有城市的加盟店铺”;“夏日劲惠清凉尽享”;“活动内容:凭学生证,可在门店享受最低8折优惠,活动时间:7月1日-8月30日,本活动不与门店其他活动同时享受,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2015年12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N多寿司”的“N多VIP”模块发布了“微信会员充值福利”活动信息,内容如下:“商家介绍-N多寿司微信会员充值福利充值30元即可立即兑换樱花之恋一份充值50元送5元,再赠送招牌寿司一份充值100元送20元,再赠送寿司套餐一份充值200元送50元,再赠送全家福套餐一份详情请咨询店内工作人员,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N多寿司所有,活动即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当事人从事上述活动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笔录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时的事实情况。
  (2)询问笔录2份。共2次询问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董玉友,证明了当事人在N多寿司网站(网址为:www.nduoshousi.com)发布“夏日劲惠清凉尽享”活动信息的时间和内容,以及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N多寿司”发布“微信会员充值福利”活动信息的时间和内容。
  以上询问笔录均由被询问人签名认可。

2、有关书证
  (1)当事人在N多寿司网站(网址为:www.nduoshousi.com)发布“夏日劲惠清凉尽享”活动页面截图打印件共1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该活动信息及其内容的事实情况;
  (2)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N多寿司”上发布的“微信会员充值福利”活动页面截图打印件共1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该活动信息及其内容的事实情况;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玉友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员工陆利娜驾驶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4)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1份。
  以上书证反映情况与当事人的陈述基本吻合,打印件、复印件均由提供人与原件核对无误。

本局认为,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6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锡工商处告字(2016)网监第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在N多寿司网站举办的“夏日劲惠清凉尽享”活动以及在N多寿司微信公众号举办的“微信会员充值福利”优惠活动,格式合同中分别声明“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N多寿司所有”,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应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从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22日

  • 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158号内三层框架大楼一幢
  • 官网地址: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158号
  • 无锡市客必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小董分公司
  • 注册地址: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中路3号(8-13-13-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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