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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东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高新工商处字(2016)38号

处罚日期:2016-12-0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局东湖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9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5期第B17栋12层1号,而非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金融港B17栋12楼,法定代表人:汪远荣,股东:汪远荣、丁玄,已于2017年4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远荣,股东汪远荣、丁玄没有注册“顶基在线”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顶基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5期第B17栋12层1号,法定代表人:汪远荣,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与中介);文化交流活动的策划与组织;教学软件、网站的设计、研发及产品批发零售;教育产品的开发及批发零售(不含出版物);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

2016年8月24日,我局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16年8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经调查取证,处罚听证告知,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1月29日,主要经营模式是通过网络宣传的方式吸引客户加盟,客户缴纳费用后可加入当事人的所谓互联网教育培训平台,并为客户制作一个当地互联网教育培训招生平台分站。客户可通过该分站联系学校、培训机构,并招揽有需求的消费者参加学校、培训机构的学习培训,客户通过从消费者的学费、培训费中收取提成来盈利。当事人在经营中,主要通过其主页“顶基在线(http://www.djzxedu.com/)”以及其他推广网http://www.china-fp.cn/wuhan/20160810/272162.html;http://news.stnn.cc/syzx/2016/0809/342334.shtml;http://qz.china.com.cn/qiye/2016-08-10/85757.html)来进行宣传,主要宣传内容有“顶基在线是中国教育培训行业领先的第三方平台,隶属于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顶基在线致力于帮学员找课、帮机构招生,撮合学员与机构成交,创建公平、公正、透明的第三方撮合交易平台。”、“顶基在线拥有最好的互联网教育资源……”、“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教育资讯平台和机构交流社区……”等。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李东旭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了其网络广告的纸质下载件及《情况说明》。我局查明,当事人在上述广告中宣称“顶基在线拥有最好的互联网教育资源……”和“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教育资讯平台和机构交流社区……”没有实际依据,是为了吸引客户而特意发布的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承认以上广告宣传内容是由其自行编造并发布的。另查明,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和虚假内容的广告,吸引大量客户投资加盟,但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引起部分投诉举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委托人李东旭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被询问人的身份。2、当事人网上广告宣传的下载纸质资料,证明当事人作出的宣传情况。3、在本局对当事人被委托人李东旭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4、当事人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涉及当事人的投诉、举报材料,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情节。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6年8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当事人为了吸引合作客户参与加盟投资,自行制作和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夸大公司的实力和规模,应为视为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其违反基本的商业诚信原则,对社会正常的商业秩序造成了破坏,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不实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2.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6号武汉科技会展中心12楼)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就近将罚款缴至东湖开发区财政非税收入收款账户(户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开户银行帐号:0511014210003287,开户银行:民生银行光谷支行,行号213129)。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工商局东湖分局
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 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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