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工商处字(2016)118号
处罚日期:2016-12-01 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江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武汉华艺奢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8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梁山头村光谷藏龙岛商业街(阳光时尚)123地下室栋11层8室,而非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杨桥湖大道13号恒瑞创智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军,经营范围为: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环保装饰材料、保温材料、防火材料制造、批发兼零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军没有注册“立美”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和“立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梁山头村光谷藏龙岛商业街(阳光时尚)1,2,3,地下室栋11层8室,法定代表人:郭军,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环保装饰材料、保温材料、防火材料制造、批发兼零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2016年10月24日,我局接市局(2016)第(029)号《督办案件通知书》要求对我辖区投诉举报高发的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予以查处。经我局初步查实,当事人在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6年10月25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办结。经查,2015年12月8日,当事人经武汉市江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2015年12月15日,当事人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取得名为“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鄂ICP备15022615号,主办单位: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网站名称: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www.lmygsy.com,网站负责人姓名:郭军,网站堿名:lmygkj.com、lmygsy.com,网站备案许可证号:鄂ICP备15022615号-1。当事人在所批准的网站“项目优势”网页中发布有:“保温隔热,四季节能。经国家权威部门检测认可,使用立美硅藻集成装饰板的房间和普通板安装的房间相比,室温相差7度;和油漆房相比,室温相差10度,是南方(夏天的炎热)和北方(冬天的寒冷)墙体装饰的最佳材料。更具有独特的隔热性能,应用在阳台、阳光房和别墅顶屋,将彻底解决房子顶层阳光照射引起的闷热现象,达到了明显的节能效果。立美硅藻集成装饰板,中国墙饰央视上榜品牌。引进意大利高端集成装饰板制作工艺技术,引进欧美、日本等发达地区流行使用的新型硅藻集成装饰产品”的宣传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所提供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中心编号:201601CW124、201601CW125)所检验的为燃烧性能等级、甲醛释放量两种项目。当事人网站所宣称的“保温隔热,四季节能。经国家权威部门检测认可”未经任何国家权威部门检测认可;“引进意大利高端集成装饰板制作工艺技术,引进欧美、日本等发达地区流行使用的新型硅藻集成装饰产品”的宣传用语,则是当事人自己编写和网络摘录,没有任何依据。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用于“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网站建网站及维护费用为3000元,网站是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建设维护,没有单列的广告费用。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市工商局《督办案件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3、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电脑上收集的网站广告截图材料9份,证明当事人网站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所检验的项目为燃烧性能等级、甲醛释放量两种项目的事实;5、《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立公司网站事实。6、当事人《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宣传广告的网站、宣传内容、宣传费用,以及网站的建设情况;7、《记帐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发布广告及建设的费用情况;8、当事人提供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营销模式。
2016年11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夏工商处告字[2016]1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发布的广告中,对其销售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曾获荣誉等信息作不实的表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2、处以10000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江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夏区纸坊大街769号)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江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