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7)19号
处罚日期:2017-03-07 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瑞丰盛华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鑫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53-10号4单元6层1室,而非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丰硕路8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朱爱莲,已于2017年6月2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7年11月18日瑞丰盛华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朱爱莲没有注册“佳足”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瑞丰盛华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和“佳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瑞丰盛华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53-10号4单元6层1室,法定代表人:朱爱莲,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机械设备、机电设备、节能产品、建筑材料、餐饮设备的技术研发、销售、租赁及技术转让;电子产品、助动自行车、五金产品、日用百货、服装、化妆品、卫生用品、厨房设备及用品、家用电器、文化用品、皮具礼品批零兼营;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物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酒店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11月16日,接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在武汉市硚口区丰硕路长丰科技产业园西区5楼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16年10月26日至2016年11月16日期间,通过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宣传内容,技术服务费用(广告费)5000元。在其公司网站宣传上宣称荣获“消费者最满意品牌”的证书和奖牌等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宣传资料相应证明材料,具有明显的虚假宣传性质。经我局核实,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属虚假宣传。
以上调查事实主要依据如下:证据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如实记录了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并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宣传上宣称获“消费者最满意品牌”的证书和奖牌等宣传用语的事实;证据二:网站宣传网页二份、技术服务费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网站宣传广告对公司服务、产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证据三: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宣传上宣称获“消费者最满意品牌”的证书和奖牌,当事人无法提供对上述宣传用语的有效证明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交待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其公司网站宣传发布虚假宣传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认识;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证据六:2016年7月8日长丰工商(质监)所对当事人下达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导告知书一份。当事人利用其公司网站宣传对公司服务、产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2017年2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利用其公司网站宣传对公司服务、产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之规定,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
二○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