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3)第1411号
处罚日期:2013-06-13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恒尚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北京建设大学办公行政楼6层6112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北京建设大学科教楼6112室,法定代表人:史祥明,股东:史祥明、崔亮亮,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修理家用电器;销售: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用品、家具、灯具、小饰品、文化用品、工艺品、玩具、金属材料、电子产品、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华威阳光”第11类电热水器商品商标,但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华威阳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北京建设大学办公行政楼6层6112室
注册号:110108013591712
法定代表人姓名:史祥明
经查:当事人对外发放的宣传彩页“公司简介”中宣称的“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属新型环保高新技术企业,…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型集团公司…”等内容。事实是,当事人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型集团公司,与事实不符。上述事实以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司宣传彩页等材料为证。
本局于2013年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服务的提供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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