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兴处字(2016)第6340号
处罚日期:2016-10-26 处罚内容:罚款3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甲15号6幢5层A512室,而非北京市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格雷众创园6栋,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朱和平,已于2017年6月13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饰途”第14532222号第12类运载工具遮光装置商品商标,但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和“饰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甲15号6幢5层A51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06733370R
法定代表人:朱和平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6月10日委托他人设立网站,网址为:http://www.shitu88.com。自网站设立开始,当事人在该网站中对其推广加盟的合作项目“饰途”牌智能遥控车衣车饰用品宣传中,使用了“早加盟、早获利、早成功”、“十大渠道条条大道有黄金”、“八大营销坐拥财富风云滚滚”、“无风险合作机制保障”、“饰途自动智能车衣加盟低投入高回报创业项目首选”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用语。当事人网站制作费用共计3000元,即广告费用3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代理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网页截屏、当事人提供的网页制作费用票据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6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发布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