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高新工商处字(2016)14号
处罚日期:2016-07-08 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吊销执照(登记证) 处罚机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园西路普天物联网创新研发基地(一期)3B幢-1-4层2号02,法定代表人:田业快,股东:潘仪飞、田业快、李灿,已于2016年8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时代乐购”第42类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商标,但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时代乐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园西路普天物联网创新研发基地(一期)3B幢-1-4层2号02,法定代表人:田业快,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网络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票务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普通机械设备、文化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工艺品、五金交电、通讯产品销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2016年4月19日,我局在调处当事人与投诉人纠纷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16年4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听证告知,现已办结。
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及说明事项如下: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被委托人的权限和身份。2、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3、在本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认识及情节。5、当事人提供的商机网宣传网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发票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媒介进行宣传的广告费用。
本局于2016年6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提高其公司知名度,吸引客户投资加盟,自行拟定内容后委托“天下商机武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应视为广告主。综上所述,当事人的宣传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引起了群访群诉事件,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2、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6号武汉科技会展中心12楼)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就近将罚款缴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财政专户(户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账号:213129-0511014210000372,开户银行:民生银行光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