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6)110号
处罚日期:2016-11-03 处罚内容:罚款5万元;吊销执照(登记证) 处罚机关: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小魔鼠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1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5号厂房2层7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涂亮,已于2016年11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小魔鼠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小魔鼠”第19130471号第28类电动游艺车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3月20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小魔鼠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和“小魔鼠”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小魔鼠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5号厂房2层7号,法定代表人:涂亮,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文体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家用电器、家居用品、五金交电、自行车、汽车配件的批发兼零售;网站技术推广;游戏开发;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摄影服务;胎毛笔、手足印制作;个人形象设计;教育咨询。
当事人提供广告内容于2016年3月31日委托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公司在当事人公司www.xiaomoshu88.com网站上发布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小魔鼠”品牌,百人服务团队、15年市场经营经验***;来自国际玩具协会认证的童车;小魔鼠-中国童车界百强企业***等广告宣传内容。***”等内容。当事人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1日,并不是网站上宣传的15年市场经营经验,而来自国际玩具协会认证的童车;小魔鼠-中国童车界百强企业广告内容系网上抄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上述广告费用计:1.5万元。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并记录在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 证据二: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网站上打印的广告内容4张;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no:0122579号1张; 证据四: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情况说明材料1份;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签字确认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六)当事人硚口区长丰工商所投诉处理函。当事人通过公司网站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信息,进行招收加盟商代理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016年10月25日,本局送达了《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区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之规定,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