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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5)51号

处罚日期:2015-05-12  处罚内容: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贰万元整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汉正街以东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5号厂房2层7号,法定代表人:雷伟,股东:王苗、雷伟,已于2016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9月18日申请注册“酷宝”第17936145号第28类玩具汽车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3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和“酷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汉正街以东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5号厂房2层7号,法定代表人:雷伟,注册资本:380万元,经营范围: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文体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家用电器、家居用品、五金交电、成人自行车、汽车配件批发零售;网站技术推广;游戏开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摄影服务;胎毛笔、手足印技术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教育咨询。

201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汉正街以东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5号厂房2层7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于同月20日立案调查。以上调查事实主要依据如下:证据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如实记录了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并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酷宝童车的对外网站上宣称“酷宝童车拥有近15年的婴幼儿产品研发经历,聘请国际知名益智玩具设计大师……”等宣传用语的事实;证据二:下载网站宣传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其经营酷宝童车的对外网站发布含有“酷宝童车……”等宣称用语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证据三: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其经营酷宝童车的对外网站宣称“酷宝童车拥有近15年的婴幼儿产品研发经历,聘请国际知名益智玩具设计大师……”宣传用语的广告,以及当事人无法提供对上述宣传用语的有效证明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交待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其经营酷宝童车的对外网站发布虚假宣传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认识;证据五:通过网站经营酷宝童车的对外虚假宣传,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据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015年5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利用网站对商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 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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