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6)第D14301号
处罚日期:2016-08-26 处罚内容: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4号楼108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玉泉慧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俊伟,股东:张俊伟、周伟,已于2016年8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酷奇乐”第12350212号第12类踏板车(机动车辆)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世纪慧谷科技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而非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张俊伟,股东张俊伟、周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和“酷奇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4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
注册号:110108015907765
经查: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在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档案中心证明。
本局于2016年8月3日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6)第D14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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