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工商处字(2015)38号
处罚日期:2015-05-04 处罚内容:罚款1.0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机关:福建省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福鼎市御信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天裕大厦4梯508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振峰,经营范围为:网络经营:服饰、鞋帽、箱包、皮具、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玩具、初级农产品;代理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公司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电子商务网络业务平台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应用软件开发,平面设计;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销售;会议策划及展览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福鼎市御信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7584132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为“西岸星”而非“御信”。3、通过商务部核查,福鼎市御信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和“御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福鼎市御信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峰;注册号:350982100071761;住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天裕大厦4梯508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网络经营:服饰、鞋帽、箱包、皮具、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玩具、初级农产品;代理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公司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电子商务网络业务平台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应用软件开发,平面设计;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销售;会议策划及展览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
201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福鼎市御信电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虚构交易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2015年4月1日,我局正式立案。
经查证实:当事人作为独立法人的经济组织,经核准依法取得网络经营:服饰、鞋帽、箱包、皮具、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玩具、初级农产品;代理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公司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电子商务网络业务平台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应用软件开发,平面设计;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销售;会议策划及展览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资格。在其经营期间,当事人的员工通过旺旺、QQ等聊天工具联系淘宝卖家,向其推销当事人的网店运营培训和网店托管服务。淘宝卖家如果接受当事人的服务,就会同当事人签订《高级代理分销合同》或《网店托管合同》,并向当事人支付880元的网店运营服务费或7500元/4个月的托管服务费。在提供网店运营培训和网店托管服务过程中,为了让客户店铺满足参与淘宝官方活动的条件(信誉度达41个以上和单件商品销量满十件),并为了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承诺的销量,当事人安排导师(当事人售后部员工)指导客户到YY语音、QT语音平台上发任务,邀请YY语音、QT语音群的人员在客户的网店上下单(假装购买商品)。客户如果无法完成上述操作的,当事人会为客户提供“刷单”服务,(“刷单”是为了虚构商品交易信息,实际上没有真实买卖关系或服务的发生)。具体操作为:当事人的员工在YY语音、QT语音平台上发任务,邀请YY语音、QT语音群的人员在客户的网店上下单(假装购买商品)→当事人付给下单人员佣金→当事人的员工发出空包快递并上传快递单号→请下单人员在3至7天后确认付款并给予好评→物流记录生成,交易成功→客户的网店得到一个信誉值。以上“空包快递”指未寄出实物,仅填写快递面单的快递,寄“空包快递”的目的仅为生成物流记录,没有寄出任何物品。据当事人供述:“指导客户“刷单”或代客户“刷单”是因为淘宝网规定:成交4-10笔交易网店会得到一颗星、11-40笔两颗星、41-90笔三颗星、91-150笔四颗星、151-250笔五颗星,成交251笔交易网店会得到一颗钻石、501笔两颗钻石、1001笔三颗钻石2001四颗钻石、5001笔五颗钻石、之后就可以升级成皇冠。网店得到星、钻越多,说明交易量、信誉度佳,消费者越是喜欢到这样的店铺购物。客户让该公司帮助其“刷单”是为了通过虚构交易以得到更多的星、钻,在短期内提高网店信誉。
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发展代理分销商40人,收取代理分销网店运营服务费35200元;发展托管客户15人,收取托管服务费112500元;当事人通过百世汇通发出空包快递500份,支付空包快递费共计2000元,支付下单佣金共计30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2015年3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高级代理分销合同》或《网店托管合同》各1份,证明当事人向淘宝卖家提供网店运营培训和网店托管服务的事实。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李振峰、售后部主管张宝玉、营销部主管叶传安、快递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义的询问(调查)笔录4份共19页,证明当事人以“刷单”的方式违规干预、虚构网店的交易记录和交易信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员工简历表2份,证明张宝玉、叶传安的员工身份。
证据六、“百世汇通”快递面单3份,证明当事人发出的空包快递和实物快递的区别,及当事人存在发出空包快递的事实。
证据七、百世汇通开具的收款收据2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发出空包快递500单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九、福鼎市帝一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百世汇通快递经营者福鼎市帝一贸易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振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振峰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一、百世汇通快递经营者福鼎市帝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良义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二、公司员工张宝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宝玉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三:公司员工叶传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叶传安的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5年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鼎工商告知字【201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通过“刷单”的方式,违规干预、虚构网店的交易记录和交易信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项“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应依法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较轻,且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二、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鼎市支行(账号:3515602000175087)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鼎市人民政府或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