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岸工商处字(2016)143号
处罚日期:2016-10-19 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名车世家车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8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88号岱家山科技创业城4号楼1单元4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何贵平,已于2017年7月13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名车世家车辆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9月1日申请注册“名车世家”第21181798号第12类电动自行车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1月18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名车世家车辆有限公司和“名车世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名车世家车辆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88号岱家山科技创业城4号楼1单元4楼,法定代表人:何贵平,注册资本:666万元,经营范围:汽车用品、机械设备、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太阳能设备、制冷设备、家用电器、厨房设备、手机智能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家具批发兼零售;电动自行车技术服务;汽车美容服务。
我所接举报,反映与位于江岸区汉黄路888号岱家山科技创业城4号楼1单元4楼的武汉名车世家车辆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未按照当初约定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经批准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调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委托加工合同、举报材料等。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岸工商处告字[2016]28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或者对产地作虚假表示的商品;不得有下列伪造产地或者对产地作虚假表示的行为:(一)不按照行政区划标注产地;”之规定,属伪造产地行为,且在经营过程中造成大量投诉。根据《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对产地作虚假表示或者销售伪造产地、对产地作虚假表示的商品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金库江岸支库账号:219999-1收款人:武汉市江岸区财政局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