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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工商字(2015)68号

处罚日期:2015-07-06  处罚内容:停止虚假宣传并消除不良影响;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黄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尚品优品服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武汉妈咪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城F22栋1-3层,法定代表人:朱志德,股东:刘伟元、潘小东、朱志德,已于2017年3月6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尚品优品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彩虹糖”第6491792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武汉尚品优品服饰有限公司和“彩虹糖”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尚品优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城F22栋1-3层,法定代表人:朱志德,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服装设计、生产、销售;日用百货、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饰品、陶瓷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制作销售。

201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武汉尚品优品服饰有限公司在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城F22栋利用互联网络、客户经理和导购员形式对该公司及该公司“彩虹糖”童装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嫌不正当竞争,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本案现已办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当事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为了发展经销商利用互联网对该公司及“彩虹糖”牌童装商品进行宣传的事实;3、互联网上下载了该公司相关的电子版内容一份合计5张,证明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利用相关载体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情况;4、《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交代了在经营中利用互联网、客户经理和导购员形式对该公司及“彩虹糖”牌童装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情况;5、当事人自查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利用互联网、客户经理和导购员形式对该公司及“彩虹糖”牌童装商品进行宣传的事实。

2015年6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陂工商告字(2015)68号,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经查证,当事人从未在央视主流媒体播出过广告;当事人宣称的所谓的“资深营销专家指导经营,励精图治,直至化险为夷,经营期间确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可向总部申请退让或转让,总部分析原因后,可帮经营商退出,转让或收购,安全退出…”。当事人陈述是该公司为扩大广告效应而作的杜撰之词,经销商一旦与当事人签定合同,要求退出,必须支付与所签合同金额较高比例的违约金。当事人这种夸大的宣传、混淆视觉的文字宣传游戏,使客户误认为当事人是一个信得过的品牌企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我局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客户经理和导购员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能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处理消费纠纷。至2015年5月1日当事人已停止各类宣传,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了不良影响。依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及推行三步式执法程序》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取低幅度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黄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滠口工商所(地址:滠口街滠阳大道129号)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武汉市黄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 彩虹糖童装运营总部
  • 武汉尚品优品服饰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城F22栋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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