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市监案处字(2016)第130201619148号
处罚日期:2016-10-14 处罚内容:罚款832.0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4B,而非上海市沪太路3100号尚大国际D座31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祝祥友,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木材、建材、家具、工艺礼品、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监控设备、环保设备、劳防用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物业管理;餐饮管理(除食品生产经营);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当事人:上海卡哇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3001281476;住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4B;法定代表人:张慧;实际经营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100号D区前排3层306室。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4月15日起在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100号D区前排3层306室的经营场所发放印有“YSG携手CCTV中教台战略合作庆典。风雨同舟,感恩有你。为感恩18年来每一位一扫光人的支持与信赖,一扫光集团总部于2016年5月30日,面向新客户或已签订合作意向书,但未完成合约的客户,正式奏响”等宣传用语的广告印刷品。经查,上述宣传为当事人虚构。当事人委托上海准鼎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印制上述广告印刷品100份,总计金额为208元。至案发,上述广告印刷品发放50份,销毁50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广告印刷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本局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宝市监案罚告字〔2016〕第13020161914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捌佰叁拾贰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市监案处字(2016)第130201619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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