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工商质监处字(2016)93号
处罚日期:2016-11-17 处罚内容:罚款2.105万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昌区绿地国际金融城写字楼B2幢2701-2710#、2722#,法定代表人:彭桂红,股东:刘明、朱峰、彭桂红,已于2018年3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注册“华美在线”第16684919号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8月4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华美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武昌区绿地国际金融城写字楼B2幢2701-2710#、2722#,法定代表人:彭桂红,注册资本:600.0万元,经营范围: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济贸易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站建设及维护;投资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及策划;广告设计、制作:服装、鞋帽、日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通讯设备、办公用品的批零兼营。
2016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对武昌区绿地国际金融城写字楼B2幢2701-2710号、2722号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相关广告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同日,经报区局批准,同意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2016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设立“华美在线”网站(www.huameilianzhong.com),在该网站上对公司及公司经营业务进行宣传介绍。在上述网站的广告宣传中含有:“中国3.15产品合格红榜企业”、“全国质量、信誉、服务AAA级示范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全国网购行业诚信单位”的荣誉证书图片。本局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接受询问、协助调查,但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本局调查核实和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网站上宣传的该公司获得“中国3.15产品合格红榜企业”、“全国质量、信誉、服务AAA级师范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全国网购行业诚信单位”等荣誉并无依据,是为吸引客户而虚构的。上述广告是当事人于2016年3月21日委托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制作发布的,广告费用为4211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当事人提供的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2、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3、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对违法行为的认识;4、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所做《现场笔录》一份、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网站广告宣传截图打印件五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收据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费用情况;6、本局于2016年7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的《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事实。
2016年10月2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昌工商质监处告字[2016]01-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本局查明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曾于2015年接受过行政处罚(昌工商处字[2015]129号),依据《市工商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及推行三步式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五)当事人曾在两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105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徐家棚工商所(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武车一村时尚馨都1-3号)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武昌区所属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汉口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任一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