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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高新(滨)市管工商处字(2015)第5021号

处罚日期:2015-11-13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万元  处罚机关: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法定代表人:谢婕娜,股东:谢婕娜、谢水火,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服装服饰、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婕娜,股东谢婕娜、谢水火没有注册“客易网”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客易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注册号:330108000143079,法定代表人:谢婕娜,营业期限:2014年3月10日至2034年3月9日,经营范围:网上销售:电子产品、服装饰品、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3月成立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了扩大市场,在给客户一键代发服装销售时从事淘宝刷单业务。2014年3月开始,直接虚构快递单号,伪造交易的方式,以此来达到为客户提高交易量和信誉的目的。当事人于2015年9月对上述行为做出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关于网页刷信誉的情况说明,与网店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为网店虚构的快递单号截图等证据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分局于2015年1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我们认为:当事人通过给客户虚构快递单号形式,虚构交易来达到为客户提高交易量和信誉的目的,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网店的合法权益。属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属虚构交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及其所属的所有营业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政务服务网等互联网平台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3日

  • 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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