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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工商处字(2016)130号

处罚日期:2016-07-18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罚款罚款金额28万元人民币  处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倍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8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工业区富源二路1号第A幢四楼,而非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工业区富源二路1一6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季秀梅,经营范围为: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自动擦鞋机制造;电子产品批发;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机电设备安装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倍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2月3日申请注册“车宝莱”第19071642号第22类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10月29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倍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和“车宝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广州倍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BNKW66

2016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工业区富源二路1号第A幢四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通过宣传单张发布违法的广告内容。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26日,在其经营场所的产品展厅及办公室内摆放发布含有“最便捷”、“最环保”、“最防晒”、“最防冻”、“最防盗”、“最智能”、“最耐用”、“顶尖科技涂层”、“已达到最优的密度和均匀度”、“确保图层的最好覆盖”和“遮阳防晒效果最佳”等内容的宣传广告单张,用于向客户和消费者宣传该公司经营的车宝莱智能遥控自动车衣产品。“最便捷”、“最环保”、“最防晒”、“最防冻”、“最防盗”、“最智能”、“最耐用”、“顶尖科技涂层”、“已达到最优的密度和均匀度”、“确保图层的最好覆盖”和“遮阳防晒效果最佳”等词语属于最高级别用语,属于广告法禁止发布的内容。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均有相关证据材料附案证明。当事人对我局认定其违法事实、提取的相关证据和调查程序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于2016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工商听字(2016)第0201604210000315-00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定当事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宣传单张中含有“最便捷”、“最环保”、“最防晒”、“最防冻”、“最防盗”、“最智能”、“最耐用”、“顶尖科技涂层”、“已达到最优的密度和均匀度”、“确保图层的最好覆盖”和“遮阳防晒效果最佳”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广告中含有广告法禁止发布的内容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发布广告中含有广告法禁止发布的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280000元罚款。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分局
2016年07月18日

  • 广州倍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工业区富源二路1号第A幢四楼(可作厂房使用)
  • 官网地址: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工业区富源二路1一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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