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高新(滨)市管工商处字(2016)第6008号
处罚日期:2016-02-02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处罚机关: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优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微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光裕路143号朗庭1幢407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飞,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服装服饰、鞋帽、箱包、针纺织品、丝绸制品、户外用品、工艺礼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网页设计、服装设计;其它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优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飞没有注册“伊雪”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优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伊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杭州优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光裕路143号朗庭1幢407室,注册号:330108000142459,法定代表人:刘飞,营业期限:2014年3月5日至2034年3月4日,经营范围:网上销售:服装服饰、鞋帽、箱包、针纺织品、丝绸制品、户外用品、工艺礼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网页设计、服装设计;其它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4月成立伊雪商城(www.yixuemall.com)网站,主要从事服装销售和淘宝商家的托管服务。2015年4月开始,当事人客户先支付每笔虚假交易的金额给当事人的支付宝账号作为担保金,由当事人先去购买淘宝号,再通过这批淘宝号使用客户提前支付的担保金去购买客户淘宝店的产品,确认收货后每笔担保金再返回客户的账户。就是通过这样虚构交易的方式,提高客户淘宝店交易成交笔数,以此来达到为客户信誉的目的。当事人共计为客户刷单88笔,累计为客户虚构交易额6787元。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9日对伊雪商城网(www.yixuemall.com)网站上的表述做出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法人做询问笔录,对当事人员工做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关于网页刷信誉的情况说明,网页内容截图,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为客户提供虚假交易的交易详单。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分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我们认为:当事人通过客户先行支付担保金的形式,购买淘宝账号,再通过淘宝账号用客户支付的担保金购买客户淘宝店的产品,以此完成虚构交易,来达到为客户提高交易量和信誉的目的,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网店的合法权益。属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属虚构交易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决定对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虚构交易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及其所属的所有营业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政务服务网等互联网平台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