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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6)31号

处罚日期:2016-05-18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赫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4幢9层38号,法定代表人:王四早,股东:童望先、吴一平、王四早,已于2016年5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赫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赫司特”第27类汽车用垫毯商品商标,但湖北赫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赫司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湖北赫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4幢9层38号,法定代表人:王四早,注册资本:118.0万元,经营范围:企业投资管理与资产管理;汽车用品、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工品)、建材、五金电器、家居饰品、服装鞋帽的销售;汽车用品的研发、生产、批发零售。

2016年3月11日,我局接市局转办案件通知书(2016)第(049)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于同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3月11日期间,通过欣鑫广告印务制作中心印制宣传册700份,其广告费用6100元,然后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宣传,共发放了500份。在其广告宣传册上宣传“拥有以科技攻关为主的武汉现代工业技术研究院、以转化科技为主生产力的武汉赫斯特涂层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以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主的武汉保赐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研究、生产、销售和服务一条龙,短短数年间,便雄踞业界前茅。”等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宣传资料相应证明材料,具有明显的虚假宣传性质。经本机关核实,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属虚假宣传。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以来当事人投诉记录为62条,因当事人投诉量多,社会影响较大,属其他严重情节。

以上调查事实主要依据如下:证据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如实记录了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的事实。证据二:现场证据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广告宣传册对公司服务、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证据三:广告宣传册一份、广告制作费原始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广告宣传册对公司服务、产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证据四:通过12315投诉举报调取记录62起。证明当事人利用虚假宣传招商加盟。证据五: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广告宣传册对公司服务、产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活动的违法事实。证据六:当事人交待材料二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广告宣传册对公司服务、产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及整改措施。证据七:登记信息一张、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016年5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利用广告宣传册对公司服务、产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61000元整;2、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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