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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6)44号

处罚日期:2016-05-16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6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3号厂房2层2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邱兰,已于2016年5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注册“车衣世家”第18532345号第22类纺织品遮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21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和“车衣世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3号厂房2层2号,法定代表人:陈邱兰,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汽车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节能环保产品的研发及批零兼营;环保节能技术、生物科技技术、农业科技技术的研发。

2016年03月11日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办案件通知书(2016)第(049)号。反映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加盟欺诈。我局2016年03月12日前往南泥湾大道以北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3号厂房2层2号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招收加盟商销售产品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同日本局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现已办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自2015年11月26日成立以来,委托深圳仁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生产“车衣世家”牌CY-S3、CY-S5、CY-S6三种型号的轿车自动车衣共计400余台,生产成本价分别为:型号“CY-S3”280元\台、“CY-S5”630元\台、“CY-S6”750元\台。货值金额共计20余万元。当事人采取通过重庆卫视电视台、新疆卫视电视台、四川卫视电视台和康巴卫视电视台,以及在百度网站上发布产品招收区域代理销售商信息广告对外进行推广招收加盟商销售。客户观看了当事人发布的电视招商广告后,电话联系当事人聘请的接线文员,询问当事人经营规模、地址和商品相关信息,再到武汉经营现场考察、洽谈、签订区域加盟商代理销售商合同书,然后加盟商在当事人处必须首付2.98万元的货款购买“车衣世家”牌自动车衣商品在各地市场上进行销售。至今,当事人发展区域加盟销售商300余户,销售商品货值20余万元。2015年12月当事人委托北京千禧天和有限公司和武汉百捷集团百度推广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在上述四个卫视电视媒体和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含有虚假内容:“本公司是专业从事智能遥控车衣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拥有一流的研发人员”,“公司拥有一支强大的科技研发专业人才队伍、具有丰富的研发和营销经验、通过引进欧美进口环保材料、自主研发、车衣世家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以及接线文员在答复客户询问“公司什么时候成立的”中,均按照当事人事先自编印制的“投资问答”材料,统一口径介绍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如“投资问答”材料的答复中“第一条;你公司什么时候开始开发这个产品的?答:我们公司于2013年元月份成立于深圳并于同一时间开始研发产品,经过不断的技术革新和产品更新换代,2015年火爆上市,面向全国招商的。第十六条:你们公司哪里有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呀?答:肯定有呀。(在了解客户是哪里人、想在哪儿做之后随便说两个地址,或者是我们已经有合作的地方。客户如果南方的就说北方XXX”)等虚假广告内容,引诱客户签订区域代理销售商合同书,由代理商销售在当事人处订购的“车衣世家”牌自动车衣,取得区域经营代理权。当事人在上述四个卫视电视媒体发布广告费用为6万元,在百度网站上发布广告费用为4500元,共计广告费用6.45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并记录在案: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证据二:当事人签字确认其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截屏材料3份、产品宣传册2份、本局统计投诉处理材料3份、广告视听影像宣传片VCD光盘1张、客户“投资问答”材料1份、代理经销商合同书1份、车衣世家自动车衣折扣价目表1份、代理经销商授权书1份、车衣世家智能遥控自动车衣合作政策资料1份、全国各省县市名称1份、全国各省县市客户电话通话记录7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引诱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的违法事实;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支付广告费用凭证2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北京千禧天和有限公司和武汉百捷集团百度推广服务有限公司制作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媒体广告的违法事实;证据四: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当事人情况说明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在重庆卫视电视台、新疆卫视电视台、四川卫视电视台和康巴卫视电视台,以及在百度网站上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信息广告对外进行推广招收加盟代理销售商的违法事实;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签字确认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据六:当事人合同争议调解书硚工商合调字〔2016〕0418001号及投诉人(张应军)与当事人签订购销代理合同的经过、退还投诉人货款的说明和退款收条各1份。证据七:当事人自2015年12月22日至3月11日在招收加盟代理商销售产品过程中,本局已受理了23起加盟代理商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反映其利用虚假招商广告,不讲经营诚信的违法行为。

2016年5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经本局认定,当事人通过在电视媒体和互联网上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信息,进行招收加盟商代理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三)项“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330000元。二、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 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3号厂房2层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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