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质处字(2016)033号
处罚日期:2016-06-13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马湖新村南湖酒店用品大市场10号楼1楼1号,而非武汉市武昌区南湖大道野芷湖西路,法定代表人:彭世容,股东:赵洪付、赵明钊、彭世容,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彭世容,股东赵洪付、赵明钊、彭世容没有注册“科林普”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和“科林普”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洪山区马湖新村南湖酒店用品大市场10号楼1楼1号
法定代表人:彭世容
注册资本:800.0万元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子产品、家居用品、家用电器的研发、批发兼零售及技术咨询。
2016年4月5日,洪山区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洪山区马湖新村南湖酒店用品大市场10号楼1楼1号的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宣传册页和公司官网对外宣传公司产品,当事人的广告宣传涉嫌违法广告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执法人员遂向执法局负责人和局分管局长做了报告,经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03月25日,住所为洪山区马湖新村南湖酒店用品大市场10号楼1楼1号,当事人主要经营招募合作代理商、经销商,推广销售“科林普”牌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以及“领格”牌集成墙饰。上项述目主要是通过印制的宣传册进行邮寄散发和通过公司官网http://www.KLP668.com进行宣传的。当事人彩印宣传册宣传的主要内容有:1、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妙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新型装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推广于一体的实力型科技企业。2、汇集中、欧、美、韩顶级技术和顶尖团队,开发出全新一代领格环保集成墙饰产品。当事人在官网http://www.www.KLP668.com宣传的主要内容有:1、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妙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太阳能热水器及太阳能节能产品,及节能环保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推广于一体的专业技术型高新企业。2、公司拥有占地面积几万平米的大型规模生产基地,生产基地累计投资10亿元,配套设施完善……另查明,当事人的宣传册是委托湖南岳阳一家印刷厂印制,共印制5000册,3元/份,共计15000元。官网的网站制作是请人代为制作的,建设费用是5000元,当事人没有建立财务账,用员工陈涛(已离职)个人银行卡支付,只有陈涛的收据。当事人的“科林普”太阳能产品是委托湖北方园塑胶有限公司生产,“领格”牌集成墙饰是委托泰安岱岳区好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生产的,公司的产品研发、生产都是上述厂家的,生产基地的所有权也是上述厂家的,当事人没有向生产基地投资。设计和研发团队都有厂家的员工,没有聘请外国员工。当事人夸大宣传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更好的销售公司产品。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大量证据及执法人员收集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2016年6月1日,本局送达了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通过洪山区工商和质监局12315指挥中心消费者申投诉系统统计,从2014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1日,有46名客户因当事人虚假误导的广告宣传行为,与当事人签订了代理合同。依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合同欺诈违法案件,两个月内办结,并按法律规定的上限处罚。投诉举报超过十次的合同欺诈违法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综上所述,建议区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十倍罚款即处罚款20万元整,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局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帐号:21999900672920006445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区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