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质处字(2016)032号
处罚日期:2016-06-13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9层(七天连锁酒店楼上),法定代表人:张杰,股东:袁如刚、胡晨、张杰,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杰,股东袁如刚、胡晨没有注册“好厨娘”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好厨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9层(七天连锁酒店楼上)
法定代表人:张杰
注册资本:300.0万元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日用品的批发、零售;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
2016年4月29日,洪山区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9层的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宣传册页和公司官网对外宣传公司产品,当事人的广告宣传涉嫌违法广告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执法人员遂向执法局负责人和局分管局长做了报告,经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11月3日,住所为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9层(七天连锁酒店楼上),当事人主要经营招募合作代理商、经销商,推广销售“好厨娘”清洁球设备的业务。公司成立后,通过印制的宣传册和互联网注册后自己设计制作的公司官网http://www.ad82666222.com/进行宣传,宣传册是委托江西九江市一家小型印刷厂印制,共印制5000份,2.5元/份。没有索要发票。网站的建设费用为5000元,维护费2500元半年,一起给了原来在广埠屯电脑城打工的叫赵欢的青年做的,网站在2016年2月就关停了。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和宣传册对公司情况、产品情况作广泛的广告宣传,以达到广泛宣传的目的,销售网点在国内还没有全面覆盖,上述的销售国吸引客户前来考察签约。另查明,当事从网站主要宣传的内容如下:1、在公司网站的“企业简介”一栏中宣传: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集新型节能环保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租赁、销售于一体的企业。……远销欧美、中东、东南亚等各国,倍受好评,引领无数投资者踏上了和谐共赢的成功创业之路。2、“质量保障”一栏中宣传:好厨娘清洁球机,荣获国家专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全程提供运营服务,营销策划,还保证产品回收。在宣传册上宣传:1、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集新型节能环保机电、电子、电器及其他高端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实体企业。2、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洗衣粉机产品获得了“全国洗涤用品行业用户满意首选放心产品”、“质量、信誉双保障示范单位”、“中国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全国产品质量、服务无投诉用户满意单位”、“中国市场名优产品”等荣誉。当事人承认没有设立研发机构,更没有研发能力;我公司成立于2014年,“好厨娘”清洁球设备还没有打开销路,更无法远销欧美,中东等国家。客户生产的清洁球当事人也无能力销售,当事人没有销售成品清洁球的专业团队,签定的回收合同是无法与客户兑现的。当事人宣传册上获得的荣誉,是公司自己印制的,公司成立于2014年,那些印制获得的荣誉都是在2009年,是别人公司获得的荣誉,当事人只是把公司名称进行了更改,印制出来后,因为成本高,所以没有更改日期。当事人宣传的目的,是为了推广宣传的需要,吸引客户前来考察签约。当事人在网络和宣传册上发布的广告包含虚假不实信息,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大量证据及执法人员收集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2016年6月1日,本局送达了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2015年12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过处罚,但当事人为了弥补亏损,并未及时改正,继续加大广告宣传,通过洪山区工商和质监局12315指挥中心消费者申投诉系统统计,从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5月4日,仍有28名客户因当事人虚假误导的广告宣传行为,与当事人签订了代理合同。依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顶风作案的;”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综上所述,建议区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十倍罚款即处罚款20万元整,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局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帐号:21999900672920006445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区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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