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商处字(2015)069号
处罚日期:2015-12-16 处罚内容: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机关: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9层(七天连锁酒店楼上),法定代表人:张杰,股东:袁如刚、胡晨、张杰,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杰,股东袁如刚、胡晨没有注册“好厨娘”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好厨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9层(七天连锁酒店楼上),法定代表人:张杰,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日用品的批发、零售;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
2015年8月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9层的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执法人员遂向公平交易局负责人和局分管局长做了报告,经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11月3日,住所为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9层(七天连锁酒店楼上),当事人主要经营招募合作代理商、经销商,推广销售“好厨娘”清洁球设备的业务。公司成立后,通过互联网注册后自己设计制作的公司官网http://www.ad82666222.com/和印制的宣传册进行宣传,宣传册是委托江西九江市一家小型印刷厂印制,共印制5000份,2.5元/份。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和宣传册对公司情况、产品情况作广泛的广告宣传,以达到广泛宣传的目的,销售网点在国内还没有全面覆盖,上述的销售国吸引客户前来考察签约。另查明,当事从网站主要宣传的内容如下:1、在公司网站的“企业简介”一栏中宣传: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集新型节能环保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租赁、销售于一体的企业。……远销欧美、中东、东南亚等各国,倍受好评,引领无数投资者踏上了和谐共赢的成功创业之路。2、“质量保障”一栏中宣传:好厨娘清洁球机,荣获国家专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全程提供运营服务,营销策划,还保证产品回收。在宣传册上宣传:1、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集新型节能环保机电、电子、电器及其他高端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实体企业。2、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洗衣粉机产品获得了“全国洗涤用品行业用户满意首选放心产品”、“质量、信誉双保障示范单位”、“中国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全国产品质量、服务无投诉用户满意单位”、“中国市场名优产品”等荣誉。当事人承认没有设立研发机构,更没有研发能力;我公司成立于2014年,“好厨娘”清洁球设备还没有打开销路,更无法远销欧美,中东等国家。客户生产的清洁球当事人也无能力销售,当事人没有销售成品清洁球的专业团队,签定的回收合同是无法与客户兑现的。当事人宣传册上获得的荣誉,是公司自己印制的,公司成立于2014年,那些印制获得的荣誉都是在2009年,是别人公司获得的荣誉,当事人只是把公司名称进行了更改,印制出来后,因为成本高,所以没有更改日期。当事人宣传的目的,是为了推广宣传的需要,吸引客户前来考察签约。当事人在网络和宣传册上发布的广告包含虚假不实信息,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信息、法人代表真实身份和受委托人的真实身份。证据二、2015年8月7日在当事人位于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9层的办公地点做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该办公地点进行经营活动。证据三、2015年11月4日,当事人委托的工作人员徐朝元在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有进行“好厨娘”清洁球设备招商推广经营行为,其经营相关的广告中有虚假宣传的行为。证据四、从当事人网站打印的宣传材料三份和宣传册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虚假宣传的行为。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广告活动中有虚假宣传的行为。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好厨娘”清洁球设备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自已送检的情况。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和使用说明书,证明“好厨娘”清洁球设备的生产情况和使用方法。
2015年11月30日,本局送达了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谋求扩大招商、代理业务,主观故意对其公司实力、产品品牌等,在网络和宣传册上发布虚假不实广告信息,作了引人误解的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区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局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帐号:21999900672920006445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区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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