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商处字(2015)070号
处罚日期:2015-12-16 处罚内容: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机关: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腾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意仁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第S-1幢16层8号房,法定代表人:程传军,股东:饶章磊、马正斌、程传军,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腾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传军,股东饶章磊、马正斌没有注册“生命一号”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腾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和“生命一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腾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第S-1幢16层8号房,法定代表人:程传军,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环保产品的研发;家用电器、化工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家居用品、纺织品、保温材料的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2015年8月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第S-1幢16层8号房的武汉腾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执法人员遂向公平交易局负责人和局分管局长做了报告,同日经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招募合作商,推广销售“生命一号”牌植物活性酶提取技术和设备的业务。公司自主设计建立网站http://www.611622.com/,委托江苏南京小型印刷厂印制了“生命一号”牌植物活性酶提取的宣传册,共5000份,印刷费用1750元。宣传册通过邮寄散发的方式进行宣传。公司网站、宣传册中对公司、产品进行了推广宣传,以达到广泛宣传的目的,吸引客户前来考察签约。另查明,当事人在发布的网络广告和招商代理信息中称““拥有“研发、提取、应用、生产、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模式。公司在植物活性酶提取及应用推广方面,具有国内领先科技优势,在技术应用推广过程中,得到了广大技术合作商,经销商和业内专业人士的一致肯定和赞誉”。而实际上公司的提取技术是从专业网站中搜集获取,并没有设立研发机构,更没有研发能力,提取设备是从江苏南京化工仪器厂购进。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布的广告包含虚假不实信息,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再查明,当事人在其印制的宣传册中称“您生产的合格产品由公司直接收购,公司有成熟的销售市场,为您的产品提供稳定的销售渠道”,当事人自述表明公司不生产和销售植物活性酶,夸大宣传这些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销售提取植物活性酶的技术和设备,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信息、法人代表真实身份和受委托人的真实身份。证据二、2015年8月7日在当事人位于执法人员对位于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第S-1幢16层8号房的办公地点做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该办公地点进行经营活动。证据三、2015年8月25日,当事人委托的工作人员饶盼在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有进行“生命一号”牌植物活性酶提取设备和技术招商推广经营行为,其经营相关的广告中有虚假宣传的行为。证据四、从当事人网站打印的宣传材料三份,当事人印制的宣传册一份,证明当事人有虚假宣传的行为。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广告活动中有虚假宣传的行为。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推广宣传,销售提取设备和技术的经营行为。
2015年11月30日,本局送达了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谋求扩大招商,收取设备费,主观故意对其公司实力、产品品牌等,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不实广告信息,作了引人误解的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建议区局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局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帐号:21999900672920006445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区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