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质处字(2016)030号
处罚日期:2016-06-13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腾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意仁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第S-1幢16层8号房,法定代表人:程传军,股东:饶章磊、马正斌、程传军,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腾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传军,股东饶章磊、马正斌没有注册“生命一号”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腾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和“生命一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腾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第S-1幢16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程传军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环保产品的研发;家用电器、化工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家居用品、纺织品、保温材料的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2016年4月28日,洪山区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第S-1幢16层8号房的武汉腾达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宣传册页和公司官网对外宣传公司产品,当事人的广告宣传涉嫌违法广告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执法人员遂向执法局负责人和局分管局长做了报告,经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03月23日,住所为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第S-1幢16层8号房,当事人主要经营招募合作代理商、经销商,推广销售“生命一号”植物活性酶提取技术与设备。公司成立后,通过印制的宣传册和互联网注册后自己设计制作的公司官网http://www.611622.com/进行宣传,宣传册是委托汉口一家小型印刷厂印制,共印制10000份,0.35元/份,共计3500元。没有索要发票,只有收据。官网的建设是找一位姓李的青年做的,建设费用是4500元。维护也是这个人,维护费是2000元/月,维护六个月后,当事人自己做的后期维护,维护费共计12000元。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和宣传册对公司情况、产品情况作广泛的广告宣传,以达到广泛宣传的目的,销售网点在国内还没有全面覆盖,上述的销售国吸引客户前来考察签约。另查明,当事人在发布的网络广告和招商代理信息中称““拥有“研发、提取、应用、生产、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模式。公司在植物活性酶提取及应用推广方面,具有国内领先科技优势,在技术应用推广过程中,得到了广大技术合作商,经销商和业内专业人士的一致肯定和赞誉”。而实际上公司的提取技术是从专业网站中搜集获取,并没有设立研发机构,更没有研发能力,提取设备是从江苏南京化工仪器厂购进。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布的广告包含虚假不实信息,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再查明,当事人在其印制的宣传册中称“您生产的合格产品由公司直接收购,公司有成熟的销售市场,为您的产品提供稳定的销售渠道”,当事人自述表明公司不生产和销售植物活性酶,夸大宣传这些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销售提取植物活性酶的技术和设备,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大量证据及执法人员收集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2016年6月1日,本局送达了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谋求扩大招商、代理业务,主观故意对其公司实力、产品品牌等,在宣传册页和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实广告信息,作了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2015年12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过处罚,但当事人为了弥补亏损,并未及时改正,继续加大广告宣传,通过洪山区工商和质监局12315指挥中心消费者申投诉系统统计,从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5月4日,仍有20名客户因当事人虚假误导的广告宣传行为,与当事人签订了代理合同。依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顶风作案的;”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综上所述,建议区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十倍罚款即处罚款20万元整,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局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帐号:21999900672920006445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区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