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6)37号
处罚日期:2016-05-24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鹏虎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9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10号长源工业园,而非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警官学院北校区旁边,法定代表人:王高平,股东:陶海涛、王高平,已于2016年5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鹏虎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诺贝尔”第18453416号第19类镶饰表面的薄板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20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鹏虎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诺贝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湖北鹏虎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10号长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高平,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环保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技术研发及推广;机械设备、运动休闲器材、电子产品、电器产品的销售;对工业、农业、房地产业、商业、旅游业的投资管理;农业项目的推广。
2016年4月20日,我所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湖北鹏虎伟业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于同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通过武汉方氏创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印制宣传册500份、宣传单2000份,其广告费用3500元,然后在其经营场所内外进行宣传及发放,共计对外发放宣传册450份、宣传单1800份。在其广告册上宣称“国家权威检测质量合格产品”、“全国建材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优秀绿色环保建材产品”、“守信用重合同单位”、“绿色环保重点推广首选产品”、“环保家装信得过企业”、“是传统装饰材料最令消费者满意的替代品”等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宣传资料相应证明材料,具有明显的虚假宣传性质。经我局核实,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属虚假宣传。
证据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如实记录了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并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放的宣传册上宣称““国家权威检测质量合格产品”、“全国建材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优秀绿色环保建材产品”、“守信用重合同单位”、“绿色环保重点推广首选产品”、“环保家装信得过企业”、“是传统装饰材料最令消费者满意的替代品”等宣传用语的事实;证据二:广告宣传册一份、宣传单一份、广告制作费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广告宣传册对公司服务、产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证据三:通过12315投诉举报调取记录21起。证明当事人利用虚假宣传招商加盟,引起投诉;证据四: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放的宣传册的时间、在宣传册上宣称“国家权威检测质量合格产品”、“全国建材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优秀绿色环保建材产品”、“守信用重合同单位”、“绿色环保重点推广首选产品”、“环保家装信得过企业”、“是传统装饰材料最令消费者满意的替代品”等,当事人无法提供对上述宣传用语的有效证明的事实;证据五:当事人交待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经营场所发放的宣传册发布虚假宣传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认识;证据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016年5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三万元整;2、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