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兴处字(2013)第828号
处罚日期:2013-07-16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中科金舰节能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惠园三里24号楼3层315,法定代表人:李天平,股东:廖致庆、张秀萍、李天平,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太阳能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五金交电(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中科金舰节能技术研究中心虽已注册“奥宇阳光”第11类太阳能收集器商品商标,但北京中科金舰节能技术研究中心和“奥宇阳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中科金舰节能技术研究中心
住 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2号楼8层0912、0913室
注册号:110102007335272
法定代表人:张秀萍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4月份设立网址:http://www.51263335.com。对北京中科金舰节能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宣传。内容为“……最新推向市场的有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中科金舰中国乃到世界的太阳能产业领导者、质量信誉服务AAA级企业、中国科技创新优秀企业、有促进新陈代谢,保健,治疗风湿病,肩周炎”;2013年5月印了2000册宣传册,在宣传册上有同样的文字表述。而实际情况是:当事人并不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不是中国乃至世界的太阳能产业领导者、没有获得质量信誉服务AAA级企业、中国科技创新优秀企业的相关证书、没有相关促进新陈代谢,保健,治疗风湿病,肩周炎的功效。当事人为了夸大企业实力,用与事实不符的文字对企业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打印的网页、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13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二十五号的中国建设银行大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