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质处字(2016)034号
处罚日期:2016-06-13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恒大云学(武汉)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互联恒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南湖大道53号湖北农业科技研究推广中心一期大楼3楼,而非武汉市洪山南湖大道53号3031室,法定代表人:刘合松,股东:刘合松、钟丹丹,已于2017年11月3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恒大云学(武汉)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E学棒”第9类学习机商品商标,但恒大云学(武汉)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E学棒”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恒大云学(武汉)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洪山区南湖大道53号湖北农业科技研究推广中心一期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刘合松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根据市局督办案件通知书(2016)第(016)号反映情况,2016年5月4日,执法人员在位于南湖大道53号湖北农业科技研究推广中心一期大楼3楼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经营中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5月5日经区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2010年开始招募“e学棒”教学软件合作商,进行区域销售运营,收取合作商1万元至3.68万元不等的平台搭建费,进行销售“e学棒”收益分成业务。2015年8月份开始招募代理商,代理销售“小海龟智能早教桌”,收取代理商1万元至3.68万元的代理费。2016年2月份开始招募代理商,代理销售“糠家九代智能鞋底清洁机”、“炫风智能电动车”,收取代理商1万元至4.96万元的代理费。2016年4月份当事人已停止相关业务,留驻4名工作人员在做售后服务。另查明,当事人为增加其项目知名度,吸引代理合作商,扩大业务量,通过网站及宣传册等媒介广泛宣传中。当事人建立官方网站为http://www.exb.cc/exb.html,网站宣传内容有:“e学棒是一款全国独创的网络学习辅导工具,由恒大云学(武汉)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时3年研发而成,有500多位一线教师、专家、学者先后参与了产品的研发”;“按一个拥有1000名学生的学校计算,e学棒365元/个,营业额即可达到36.5万元,以30%的超低利润计算,也有10.95万元的利润”;“盈利模式一:线上线下销售学习棒获取丰厚的收入。盈利模式二:每个学习棒每年续费的高额收入。盈利模式三:代理区域教师销售课程收入提成。盈利模式四:代理区域经典课程及产品销售收入”等内容。网站中有“小海龟智能早教桌”的介绍:“35%的城市家庭每月在孩子身上的早期教育费用支出在500-1000元,育儿支出已占中国家庭平均收入的23%,可见市场前景。未来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广阔的,十分值得投资者选择”。实际上这些内容都是由当事人为宣传而自行编写,没有科学依据和实例证实。当事人在经营中印制发放了宣传册,如:“炫风”电动车的宣传册内容有:“时尚、智能、便捷的可折叠代步车,都市生活低碳出行的最佳代步工具”,“源自欧洲、国际品质,风靡中国,一秒折叠,从未如此简单”等,也是为宣传而自行编写,没有科学依据和实例证实。上述网站及宣传册等媒介的广告业务由当事人的员工找朋友帮办理的,共支付了20350元费用,现金交易,没有发票只有普通收据。因代理合作商在经营中没有达到广告中宣称的收益,随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仅2016年以来在12315指挥中心登记的投诉、举报有85起。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大量证据及执法人员收集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2016年6月1日本局给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工商听字(2016)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增加其项目知名度,吸引代理合作商,扩大业务量,通过网站及宣传册等媒介广泛宣传中,在网络、宣传单上对其经营项目规模、品牌、代理经营收益等,发布了虚假不实的广告信息,作了引人误解的宣传,造成众多代理商投诉、举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虚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账号:21999900672920006445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区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亦可依法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