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质处字(2016)035号
处罚日期:2016-06-13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常志亮,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都尚网”第6649749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和“都尚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常志亮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技术研发及技术咨询,会议会展服务,投资咨询(不含期货、金融及证券),服装、鞋帽、日用品、化妆品、母婴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建筑材料、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
根据市局督办案件通知书(2016)第(016)号反映情况,2016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在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经营中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5月11日经区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1年6月30日,地址为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当事人经营主要通过招募都尚网商城域名加盟商,给加盟商提供一个商城名称、域名,收取一定数额的加盟费。目前公司已停止新业务,有10多人在做售后服务。另查明,当事人的官方网站为都尚网http://135.cn/,网站及宣传册中,有对公司的简介、愿景、规划、文化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对加盟投资都尚网商城进行经济收益分析,并有成功案例的宣传。分析称:26岁公务员符勇兵“加入都尚网,开了一个专门做家居用品的商城,进货发货,网上推广都不用我管,每天上网,动动鼠标,看看订单就行了,真是傻瓜创业,而且赚钱超快,一个月就差不多赚了一年的工资”;45岁超市老板钱进“加入都尚网,开了一个专营母婴粉类的商城,不要租金不要员工,总部啥都帮我做了,我只管在网上出来订单收钱”;29岁外企白领李霞莹“加入都尚网,晚上出来订单第一个月就赚了好几万”。这些案例都由当事人随意编写,没有实质核实。当事人宣传的“B2C模式:数十万种产品厂家直接供货”及“分销模式:瓜分5%-30%的销售利润,与淘宝、京东、凡客、苏宁、国美等300多家大型商城资源捆绑,顾客在任何一家入驻阿商城上购买产品,能获得一定比例的销售利润”也是为了吸引客户编写的,没有实质保证。当事人网络广告中称“加入都尚网创富平台,低风险,零难度,高保障,没钱也能干出大事业!一次投资便可不断盈利”,也是为了宣传编写,没有实质核实。当事人还在华夏生活网、现代生活报、金榜网、梧桐树网、北京热线等做加盟都尚网的宣传。宣传中有“许多人打工数十年都不如在这里一个月赚的钱多;商城每天都有一大批固定的客户,销量也不是问题;都尚网成功签约了两万名加盟商;都尚网是国内专业的电子商务公司,在国内拥有多家大型网购平台。其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在国内电商市场中拥有近30%的份额;”等内容,这些内容是当事人编写的,没有相关依据及实例证实。网站及宣传册的广告业务由公司员工找朋友帮办理的,共支付了20000元费用,现金交易,没有发票只有普通收据。当事人的荣誉证书有“洪山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湖北省诚信示范企业”、“中国315诚信品牌”、“中国著名品牌”、“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等证书是由法定代表人购买的,没有经过实质评审。当事人2015年5月因发布虚假信息被工商部门处罚过,但为了继续经营相关广告未作多大改动继续在相关网站、宣传册中发布。因加盟都尚网的商户没有达到广告中的收益,随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仅2016年以来加盟商户在12315系统的投诉有58人次。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大量证据及执法人员收集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2016年6月1日本局给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工质听字(2016)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谋求扩大加盟、提供域名业务,收取加盟费,在网络上对其公司实力、规模、信誉以及都尚网商城网上平台、加盟经营收益等,发布了虚假不实广告信息,作了引人误解的宣传,且当事人前期因发布虚假信息被工商部门处罚后,为了继续经营,相关广告内容未作改正继续在相关网站中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众多加盟商投诉、举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虚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账号:21999900672920006445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区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亦可依法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 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质处字(2016)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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