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处字(2016)10号
处罚日期:2016-04-18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胜宝艺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4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金银潭路28号汉宏科技园7号楼2层(11),法定代表人:陈红伟,股东:吉国桥、陈红伟,已于2016年4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胜宝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8748230号第24类布棚商品商标为“车之宝”而非“车绿衣”,且截止2016年9月19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胜宝艺商贸有限公司和“车绿衣”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胜宝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金银潭路28号汉宏科技园7号楼2层(11),法定代表人:陈红伟,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计算机及零配件、软件的批发兼零售,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电子产品、五金机电、环保产品的批发兼零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的除外);电子、通讯、网络技术的研发,计算机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
根据投诉,本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3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生产、销售汽车自动车衣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局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现已办结。
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1月3日,开始在互联网(网址:http://www.cly158.com)发布“车绿衣品牌,是业内领先的专注汽车后市场安全与服务产业的专业品牌。专业从事汽车系列环保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车绿衣始终贯彻坚持走科技创新、营销创新之路,致力于产品的市场转化,引进欧洲、美国、德国进口技术,自主研发生产……”等相关内容。经查,当事人没有智能遥控自动车衣生产的能力,生产商为郑州虎辰商贸有限公司;也不是引进欧洲、美国、德国进口技术、自主研发生产,上述宣传只是为了销售。当事人网站(网址:http://www.cly158.com)是2015年11月委托武汉搜客网商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的,制作费用2000元。截止2015年11月28日,该网站共维护过2次,11月初第一次维护,维护费2000元,11月底第二次维护,维护费3000元,当事人发布互联网广告费用合计70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2、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金银潭路28号汉宏科技园7号楼2层(1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3、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网站(网址:http://www.cly158.com)制作合同1份,当事人网站制作费用单据复印件3份,当事人网站(网址:http://www.cly158.com)相关内容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6年4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申辩、陈述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投诉量较大,属情节严重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罚款70000元;二、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西湖分局(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特1号)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农业银行东西湖支行(帐户: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国库科,帐号:885-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