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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工商处(2015)23号

处罚日期:2015-06-09  处罚内容:罚款;其他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朗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7栋3层2号(汇丰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胡帆,股东:徐雅芬、胡帆、李昀泽,经营范围为:软件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五金交电、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服装鞋帽、建筑材料的批零兼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587454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唯客天下”。3、通过商务部核查,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和“唯客天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7栋3层2号(汇丰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胡帆,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软件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五金交电、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服装鞋帽、建筑材料的批零兼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

根据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提供的全市加盟投诉较多的企业清单,本局对位于桥口区古田二路7栋3层2号(汇丰企业总部)的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用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宣传内容含有虚假宣传的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此案,经上级批准,本局决定于2014年12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听证告知,现已办结。

2014年12月3日,本局根据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提供的线索来源,对当事人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天下网机”网上所做的宣传推广中,含有“多种模式任你选亿种商品随你挑”,“一年超过8000万的推广投入,让您的商城更容易被网购消费者认可。”、“集团超大批量统一采购,以最低进货价,给投资者最大利润空间!”等内容。经查,2014年10月18日,当事人与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广告发布协议,约定时间为:2014年10月19日至2014年12月有18日,广告费用总计45000元。当事人承认在“天下网机”网上所作的上述宣传内容是为了招揽客户,宣传自己公司的实力而杜撰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当事人的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及委托事项;4、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天下商机”网上虚假宣传的时间、内容、数额、金额、动机等违法事实;5、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天下商机”网上虚假宣传的时间、内容、数额、金额、动机等违法事实;6、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电脑中打印下来的在“天下商机”网上发布的相关宣传资料共12页,证明当事人在“天下商机”网上虚假宣传的内容等违法事实;7、当事人提供的与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复印件1份,网上银行付款明细1张,证明当事人在“天下商机”网上虚假宣传的时间、金额等违法事实;8、《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打击招商加盟中违法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复印件一份(附2014年1月至10月全市加盟类投诉较多的企业清单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了招揽客户,宣传自己企业的实力,在“天下网机”网上所做宣传推广中,含有“多种模式任你选亿种商品随你挑”,“一年超过8000万的推广投入,让您的商城更容易被网购消费者认可。”、“集团超大批量统一采购,以最低进货价,给投资者最大利润空间!”等杜撰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

2015年5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告字【2015】第8号《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武汉市工商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推行三步式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十七条“对具备依法应从轻处罚情形的,可选择低幅度范围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可选择中幅度范围实施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可选择高幅度范围的上限实施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香港路259号)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工商局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 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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