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工商处字(2015)103号
处罚日期:2015-09-07 处罚内容: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处罚机关: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钦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一期)9号楼11层2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钱国亮,已于2017年6月1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842520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为“REELBABY”而非“芮欧”。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和“芮欧”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1幢38层4号,法定代表人:夏子婷,注册资本:108.0万元,经营范围:服装、鞋帽、儿童用品、饰品、玩具、文具、日用百货、儿童智力玩具研发、设计、批发零售。
2015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当事人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涉嫌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为进一步查清案情,2015年7月16日报区局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7月11日领取营业执照,在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1幢38层4号,从事服装、鞋帽、儿童用品、饰品、玩具、文具、日用百货、儿童智力玩具研发、设计、批发零售。2015年7月2日,本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7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发现举报属实。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宣传有:1、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多元化品牌运营机构;2、公司拥有两大生产基地其总占地面积10多万平方米,拥有德国、日本等先进的面料;服装生产线,强大的生产能力,保障了产品供应的安全稳定;3、凭借着一流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芮欧童装已成为童装行业中的佼佼者;4、芮欧童装高薪聘请全球顶级设计团队设计版样,引领风向,自设工厂,产品自产自销,是现有童装品牌达不到的高度等内容。对此,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昌工商证字2015-2-09号),要求当事人在7月30日前向本局提供以上宣传内容的依据证明材料。后至规定期限到期,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材料。据当事人陈述,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以上四点内容有夸大、虚假的表述。案发后当事人已经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涉案经营额为4万元。以上事实证据如下: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基本情况;3、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的自查材料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及对违法行为的认识;4、本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6日在对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一份,证明了本局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的情况;5、本局执法人员调查的当事人的宣传网页截图打印件四张,证明了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6、投诉人举报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与举报人签订的经销合同各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涉案经营额等情况。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基本情况;3、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的自查材料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及对违法行为的认识;4、本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6日在对当事人下发《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一份,证明了本局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的情况;5、本局执法人员调查的当事人的宣传网页截图打印件四张,证明了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6、投诉人举报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与举报人签订的经销合同各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当事人涉案经营额等情况。
2015年8月2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昌工商处告字[2015]02-2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据《武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公平交易执法类第6项:“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在上述幅度内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积玉桥工商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平路16-2号)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