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处字(2016)8号
处罚日期:2016-04-18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龙韵惠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海峡科技创业基地1#研发楼栋15层办公1(8),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叶道宽,已于2016年4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龙韵惠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爱车保姆”第12类车辆遮阳装置商品商标,但湖北龙韵惠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爱车保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湖北龙韵惠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海峡科技创业基地1#研发楼栋15层办公1(8),法定代表人:叶道宽,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汽车用品、节能环保产品、家具、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文具用品的研发、批发零售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2016年3月9日我局收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办案件通知书》(2016)第(046)号,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海峡科技创业基地1号研发楼15层的经营地点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利用网络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本局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并指派张志诚、黄鹿禄展开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现已办结。
查明:湖北龙韵惠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在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2016年1月21日迁入我区,从事爱车保姆汽车用品销售经营活动。该公司与武汉美动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站主页制作合同》,由该公司负责制作我公司的网站,并负责我公司对外的网络推广。该公司自2016年1月20日起开通了公司网页。按照协议,该公司支付给武汉美动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网页设计制作、系统建设费:5000元;网站推广费:3200元。共计为网站制作和网络推广投入8200元。该公司业务刚刚开展,网站也只上线一个月左右,下步准备在中央卫视、全国省级卫视、各大门户网站上做推广,因此在设计网站宣传:“中央卫视、全国省级卫视、各大门户网站,是爱车保姆环保合作伙伴提供强大的品牌后援团支持,促进爱车保姆环保事业的辉煌发展”、“人民网、新浪网、搜狐视频”等16家合作媒体。该公司为销售、推销,为了吸引消费者和投资人眼球,虚构:“产品利润高、一月顶半年”、“爱车保姆自动遥控车衣采用涤塔夫双侧加密涂银车衣布为主材料,100%反射紫外线,99%防透光”,没有相关证明材料。三、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表明:1.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图片2份、对当事人的委托人余祥祖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提供的宣传资料照片4份,网站主页制作合同1份,网站制作费用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在网站广告推广中虚假宣传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道宽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余祥祖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1.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图片2份、对当事人的委托人余祥祖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提供的宣传资料照片4份,网站主页制作合同1份,网站制作费用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在网站广告推广中虚假宣传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道宽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余祥祖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2016年4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工商处听字2016第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网络广告对其公司合作媒体和产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情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该公司发布虚假宣传广告案件引起多起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级部门要求督办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理。承办人建议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监督其消除互联网网站中虚假宣传内容)。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罚款82000元;2、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特1号)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农业银行东西湖支行(帐户: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国库科,帐号:885-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