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处字(2016)9号
处罚日期:2016-04-18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众盛天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9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法定代表人:张向章,股东:张向章、王双林,已于2016年4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众盛天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爱车宝”第18714026号第22类纺织品遮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1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众盛天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和“爱车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众盛天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法定代表人:张向章,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电动车及配件、汽车饰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太阳能、玻璃制品、环保装饰材料的批零兼营;环保节能产品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或代理国内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根据上级交办材料,2016年3月10日,本局依法对武汉众盛天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及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acb988.com)的相关页面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本局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现已办结。
查明,“爱车宝”智能电动车衣不是当事人生产,是委托温州州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网站是2015年11月委托通过网络委托小蔓工作室(网址:http://www.xiaomanweb.com/)设计制作的,制作费用6000元。截至2016年3月10日,该网站共维护过两次。1月初第一次维护,维护费1600元,2月底第二次维护,维护费1200元。当事人发布互联网广告费用合计8800元。当事人网站(网址:http://www.acb988.com)企业资质的相关页面有内容为“武汉众盛天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质量免检企业”、“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一五四月七日”的图片广告。经查,当事人并未获得“产品质量免检企业”的相关资质,上述图片广告为网站制作人员用制图软件设计制作。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3、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网站制作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网站制作费用单据复印件4份,当事人网站相关内容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发布广告事实。
2016年4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申辩、陈述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所发布虚假广告的情节严重,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罚款88000元;二、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西湖分局(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特1号)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农业银行东西湖支行(帐户: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国库科,帐号:885-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