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处字(2016)34号
处罚日期:2016-06-16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保利盛世(武汉)食品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四大队1栋1-4层(10),法定代表人:关新如,股东:包月峰、关新如,已于2016年6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保利盛世(武汉)食品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关新如、股东包月峰没有注册“康之美”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保利盛世(武汉)食品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和“康之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保利盛世(武汉)食品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四大队1栋1-4层(10),法定代表人:关新如,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食品机械的研发及生产;餐饮管理;家居用品、电子产品、汽车用品、工艺品、五金电器、机电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儿童玩具、健身器材、机械设备的销售;环保再生材料的加工及销售。
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九通路中小企业城37栋的保利盛世(武汉)食品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利用互联网及宣传册对外发布虚假广告。本局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并对此案展开调查。现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保利盛世(武汉)食品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以保利盛世(武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简称在对外宣传销售“康之美”清洁球及生产设备。该公司在利用互联网和宣传册对外推广宣传,在其宣传用语中出现:“康之美清洁球及生产设备被誉为百姓信得过的产品,无论是在国内和国际都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康之美清洁球产品、品种齐全,款式多样,编制球、缠绕球,造型美观,采用世界新技术,纳米纤维丝不仅能增加其去污能力,还达到了国际的清洁标准……”、“康之美站在科技的最前沿环保的最前线,秉承现代科技创新工艺,研制开发出洁美秀系列清洁球设备”、“康之美清洁球生产原料是高锌丝、低锌丝、不锈铁丝,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稳定,所以非常环保,很适合强力去污,尤其是那些需要强力去污的地方,这一点比塑料清洁球,比各种最环保的清洁剂都强百倍。”等夸大的、虚假的宣传用语。当事人保利盛世(武汉)食品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和推广主要以互联网(网址:http://www.blss888.com)和电视宣传推广(安多卫视)。保利盛世(武汉)食品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委托缔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责公司网站和在安多卫视上的宣传,支付给缔成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广告费用为20000元,有付款收据。
1.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图片2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网站网页截图13份,宣传册1份,广告费付款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虚假宣传的事实;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关心如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宁再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办案件通知书((2016)第(17)号)1份2页,保利盛世(武汉)食品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从2016年1月1日至今147起投诉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的事实。上述证据,已记录在案,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2016年6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东工商听字[201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外发布虚假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鉴于该案件是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办案件(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办案件(2016)第(017)号),当事人的广告虚假宣传涉及人员众多,投诉、举报量大;并引起多起受骗人员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等群体事件,甚至发生受骗人员要跳楼、喝农药等过激行为;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0元。2、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库武汉市东西湖区支库各开户银行(帐户: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国库科,帐号:885—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