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处字(2016)33号
处罚日期:2016-06-16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鼎诚尚美服饰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鼎诚恒业企业事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七雄路与团结大道交汇处海峡国际企业中心第4座9层办公8号房(8),而非武汉东西湖区海峡国际企业城,法定代表人:丁惠英,股东:肖凤华、丁惠英,已于2016年6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啵啵猴”第14030122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武汉鼎诚尚美服饰有限公司股东肖凤华,而非武汉鼎诚尚美服饰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鼎诚尚美服饰有限公司和“啵啵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鼎诚尚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七雄路与团结大道交汇处海峡国际企业中心第4座9层办公8号房(8),法定代表人:丁惠英,注册资本:380.0万元,经营范围:服装鞋帽、儿童玩具、饰品、日用百货的批发兼零售。
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七雄路与团结大道交汇处海峡国际企业中心第4座9层办公8号房(8)的武汉鼎诚尚美服饰有限公司涉嫌利用互联网及宣传册对外发布虚假广告。本局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并对此案展开调查。
查明,当事人武汉鼎诚尚美服饰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销售“啵啵猴”牌儿童服装销售。当事人主要通过公司网站网页对外宣传。产品的销售模式是:客户看到网页宣传后到我公司考察,再签订加盟合同,我公司依据合同销售商品给客户。该公司在利用互联网对外推广宣传,公司的官方网址是www.bbh188.com。该公司在网页宣传中虚构的标准化仓库、生产线和办公区域照片是网站设计人员发布的。在公司网页宣传中所谓的:“专业儿童设计师构图”容是为销售、推销,为了吸引消费者和投资人眼球,私自虚构的,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在该公司网页宣传中出现:“啵啵猴中国原创童装潮牌NO.1”、“创造出中国最上乘的儿童品质童装”、“啵啵猴童装是国内最有代表性的童装品牌”、“它现在可以说是国内最有价值的品牌,也是最受国内家长信赖的童装品牌”等禁止性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是为了吸引消费者和投资人眼球,让客户注意我们的产品。当事人公司网站是随便找个广告设计公司设计制作的,自2015年9月起开通了公司网页。按照协议,当事人支付给湖北群英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建设费:1200元/月,从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网站共运行8个月,共计为网站建设和网络推广投入9600元,有付款票据6张,遗失2张。当事人支付给湖北群英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016年4月网络优化服务费:3500元,有付款票据。当事人支付给武汉皆成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宣传册、宣传单和展板等制作费7000元,有付款凭证。共计广告费投入20100元。
1.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图片1份3页,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网站网页截图1份13页,广告费付款凭证2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虚假宣传的事实;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丁慧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刘志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办案件通知书((2016)第(17)号)1份2页,武汉鼎诚尚美服饰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今24起投诉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的事实。上述证据,已记录在案,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2016年6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东工商听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对外发布虚假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鉴于该案件是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办案件(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办案件(2016)第(017)号),当事人的广告虚假宣传涉及人员众多,投诉、举报量大;并引起多起受骗人员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等群体事件,甚至发生受骗人员要跳楼、喝农药等过激行为;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1000元。2、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库武汉市东西湖区支库各开户银行(帐户: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国库科,帐号:885—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