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处字(2016)38号
处罚日期:2016-06-21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停止广告发布 处罚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九通方圆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3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四大队1-4层(10),而非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路11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凤华,已于2015年12月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安格利”第11000290号第19类拼花地板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颜申强,而非武汉九通方圆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凤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6年9月13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九通方圆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安格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九通方圆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四大队1-4层(10),法定代表人:张凤华,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环保装饰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的研发、生产、销售。
根据武汉市工商局转办案件通知书(2016)第(134)号要求,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武汉九通方圆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遂指定张胜、陈寒于2016年5月11日对此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现已办结。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3日办理营业执照,2016年1月开始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路公司注册地址从事“安格利”装饰材料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安格利”装饰材料的官方网站域名为jtfy88.com,该网站是委托武汉方氏创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费用为3000元。2016年5月1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网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网站的“荣誉资质”页面(http://www.jtfy88.com/list/?12_1.html)有“武汉九通方圆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产品质量免检企业”字样的广告图片;“项目优势”页面(http://www.jtfy88.com/about/?21.html)有“充分保证合作商最大利润”、“抢占空白市场,绝对旗开得胜”、“零风险经营快速成功”等广告用语;投资优势页面(http://www.jtfy88.com/about/?22.html)有“独一无二的产品,独一无二的时尚”等广告用语;经营优势页面有“抢占空白市场,绝对旗开得胜”、“零风险经营快速成功”等广告用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表明: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主体资格;二、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安格利”装饰材料的事实;三、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经营“安格利”装饰材料网站制作费用票据复印件1份,该网站页面截图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四、当事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3日被投诉记录1份,当事人被投诉到人民网的相关证明材料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
2015年6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东工商听字【2016】8号《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上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被投诉量多、社会影响大,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罚款20万元;二、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东西湖支行缴纳罚款(账户: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国库科,账号:885—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东西湖区支库)。逾期不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