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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处字(2016)27号

处罚日期:2016-06-13  处罚内容:停止广告发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聪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金潭路以北3栋1-4层(12),而非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路159号金贸大厦D座7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武庆芳,已于2015年12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贝迪鸿翼”第7726591号第12类车辆遮阳装置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武汉贝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而非武汉聪网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武庆芳,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聪网科技有限公司和“贝迪鸿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聪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金潭路以北3栋1-4层(12),法定代表人:武庆芳,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汽车美容、饰品、智能车衣、电动车、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的研发及销售。

查明:2015年9月,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利用网页http://www.jdzj.com/shop/aboutus-819692.html,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发布了内容为“由我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贝迪鸿翼智能遥控自动车衣,一经上市便受到了广大有车一族的喜爱,各地市场旺销。产品技术已经获得国家技术专利保护”的虚假广告。当事人无法交代并提供广告费单据。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引起投诉举报量大,2016年4月20日,武汉市市场秩序监管不到位问题承诺整改工作专班电函我局,针对辖区一批问题突出、投诉举报量超过10件等严重情节的加盟企业类案件进行督办,当事人名列其中。

1、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2、网页截图一张,主要证明当事人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宣传信息;3、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二份,主要证明当事人对与案件相关问题的陈述;4、当事人递交的《交代材料》一份,主要证明当事人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5、武汉市市场秩序监管不到位问题承诺整改工作专班于2016年4月20日电函我局的《督办案件通知书》。

2016年5月31日,我局依法直接送达了“东工商听字[2016]3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投诉量较大,属情节严重的的情形,加之,当事人无法交代并提供广告费单据致使广告费无法计算,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罚款贰拾万元;二、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就近农业银行(帐户:武汉市财政局,帐号:25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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