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岸工商处字(2016)036号
处罚日期:2016-06-21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神州宏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280号,法定代表人:陈春英,股东:陈春英、王世华,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神州宏腾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2年11月6日申请注册“格林凯”第11704331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13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神州宏腾科技有限公司和“格林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神州宏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280号,法定代表人:陈春英,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节能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转让;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的安装;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的销售。
2016年4月25日,我所收到市局《督办案件通知书》(2016)第013号,2016年1月至今有多起投诉,反映与位于江岸区新江岸五村280号的武汉神州宏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未按照当初约定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经批准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发展加盟商时,于2015年10月印制了宣传画册《格林凯多彩竹木纤维集成墙面》,向加盟商发放。宣传格林凯多彩竹木纤维集成墙面具有“环保、阻燃、防潮、保温、隔音等功能”、“经国家权威部门检测认可,安装格林凯多彩竹木纤维集成墙面的房间和普通板安装的房间相比,室温相差7度;和油漆房相比,室温相差10度”、“经国家权威部门检测认可,格林凯多彩竹木纤维集成墙面隔音达29分贝”。以上说法,并没有国家权威部门的检测认定。当事人印刷画册的广告费用是5000元整。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交待材料、宣传画册、广告费用收据、举报材料等。
当事人于2016年6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岸工商处听字[2016]4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属虚假广告,且在经营过程中造成大量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金库江岸支库账号:219999-1收款人:武汉市江岸区财政局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