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处字(2016)11号
处罚日期:2016-04-18 处罚内容:责令消除影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欧风(武汉)车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农场武汉中小企业城三期标准工业厂房A2栋1-4层(8),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天霞,已于2015年9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风(武汉)车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8013262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为“欧风车业”而非“欧风”,且截止2016年9月8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欧风(武汉)车业有限公司和“欧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欧风(武汉)车业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农场武汉中小企业城三期标准工业厂房A2栋1-4层(8),法定代表人:张天霞,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助力车、儿童自行车、电动车生产销售及电子产品生产销售。
2016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依法对欧风(武汉)车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其涉嫌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本局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对此案展开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现已办结。
查明,当事人欧风(武汉)车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欧风ET电动车”和“车依恋智能车衣”两个品牌商品面向全国发展代理商的经营活动,其“欧风”、“车依恋”商标还未申请注册。当事人于2015年10月5日委托武汉联众广告有限公司制作了欧风ET电动车和车依恋智能车衣两个互联网网站用于对外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在“欧风ET电动车”互联网宣传网页(www.ofcy888.com)上宣称“公司自主研发的欧风ET电动车荣获国家专利局颁发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两项专利。”、“欧风ET电动车由欧风(武汉)车业有限公司,在历经5年,数十位工程师潜心研究和技术创新,在反复数万次的实验中诞生了,欧风ET电动车一经问世就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及国家新型专利技术两项国家权威认证,并经过了国家各级验证检验均达到国际标准,受到了国内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等内容;当事人在世界工厂网站上宣称“2014年4月,欧风(武汉)车业有限公司成为首批通过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认证的七家企业之一,率先通过国家“四星级服务”认证。2014年9月,荣获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消费者保护基金会组织评选的全国售后服务十佳单位”等内容,和在“车依恋智能车衣”互联网宣传网页(www.cyof168.com)上宣称“中国高端车库领导品牌”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11日注册成立,其宣称“在历经5年,数十位工程师潜心研究和技术创新,……检验均达到国际标准”的内容不属实,更不可能提前获得“2014年4月首批通过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认证…通过国家‘四星级服务’认证”、“2014年9月,荣获全国售后服务十佳单位”等相关荣誉。而“车依恋”商标目前还没有申请注册,其也不是中国高端车库领导品牌。据当事人陈述,欧风ET电动车和车依恋智能车衣这两个网站制作费用共1800元。2015年10月15日当事人与广州招商帮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对其网页营销内容进行网络推广,广告推广费150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表明:(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互联网网页广告宣传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进行网络宣传及其内容的事实;(二)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吕保洲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事实;(三)当事人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4619249号)1份,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书号第3383846号)1份和专利授权书1份,证明专利人关鹏于2015年9月18日授权欧风(武汉)车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事实;(四)当事人提供的武汉联众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单1份,网络推广发布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制作网站,委托进行网络推广及其广告费用的事实;(五)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吕保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被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六)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办案件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事实;以上证据和笔录及照片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认可。
2016年3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东工商告字[2016]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其内容夸大事实,实际为了提高该公司声誉,误导消费者而虚构的内容,在此广告发布期间引起了多起投诉,社会影响恶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罚款168000元;二、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库武汉市东西湖区支库各开户银行(帐户: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国库科,帐号:885—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