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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高新工商处字(2016)8号

处罚日期:2016-05-26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6栋4层08号,法定代表人:尤小燕,股东:朱升、尤小燕,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3月12日申请注册“云社国际电商联盟”第14161792号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7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云社国际电商联盟”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6栋4层08号,法定代表人:尤小燕,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网络产品、服装、鞋帽、饰品、日用品、五金交电的销售;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

2014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one-org/)对其公司形象和服务的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14年12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听证告知,现已办结。

经查明,2013年11月,当事人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主要通过与客户签订加盟合同,为客户建立网上商城,同时收取一定数额的加盟费。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为提高其公司及其自有商城“云社国际”品牌知名度,吸引客户投资加盟,在其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one-org/)的广告中宣称“云社国际采用全新的B2C模式,联合众多商品生产厂家,以最优惠的价格直接供货到商城,有些出口转内销的产品甚至大大低于成本价,让消费者真正享受到物美价廉的网购体验……以其销量大而吸引众多生产厂家,以出厂价供货给云社国际合作商;所有产品厂家直接供货,没有批发商,代理商等中间任何环节;云社国际依托强大的品牌资源,网络资源,联合资源,给你提供搭建一种与国内众多知名购物网站,协同购物的智能分销平台,如:京东、淘宝、天猫、苏宁、凡客、聚美优品、当当、麦考林等。联合扩大销售渠道,提高覆盖面,300多家商城的合作,商品包罗万象……;5月4日,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携手徐誉滕温暖前行,为武汉洪山区嘉乐老年公寓的老人们送去了丰厚的日常用品及食品物品,并同时向养老院捐献300万”。我局查明,当事人未与任何商品生产厂家联合,“以出厂价供货其商场及合作商、与麦考林等300多家商城合作以及向养老院捐献300万”等内容是其自行编造的虚假信息。当事人官方网站是由其自行拟定内容、设计版式后委托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完成,后期维护由当事人自行维护,当事人共支付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网站建设费用20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引起了群访群诉事件。

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及说明事项如下: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被委托人的权限和身份。 2、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3、在本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和举报人提供的集体举报信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认识及情节。 5、当事人提供的公司官方网站网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3份、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媒介进行宣传的广告费用。

本局于2016年5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提高其公司及自有商城知名度,吸引客户投资加盟,自行拟定内容、设计版式后委托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官方网站,然后通过官方网站自行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应视为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云商未来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收取当事人的费用后帮其建设官方网站,应视为广告经营者。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宣传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引起了群访群诉事件,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2、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6号武汉科技会展中心12楼)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就近将罚款缴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财政专户(户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帐号:213129-0511014210000372,开户银行:民生银行光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 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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